答: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4、未登记、缴费、注射疫苗的犬只怎样处理?
答: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逾期未办理变更、转让登记或者补办登记的,由区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缴纳管理费的;由区主管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双倍收取管理费。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
5、出现无主狗、流浪狗及没收的禁养犬只如何处理?
答:深圳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圳绝对不会像个别地方一样把没收的狗打死,而是将送至犬只收容站。这个工作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各区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的犬只。
养犬登记操作指南
一、养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依法成立的单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指自有物业或租赁居住六个月以上);
(四)独户居住(指非共有物业或合伙租赁);
(五)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单位养犬)。
二、申请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登记证明;
(三)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或居委会提供的在固定住所居住超过六个月的证明;
(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养犬);
(五)一寸犬头照3张;三寸犬全身照一张;
(六)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七)饲养绝育犬的,应当提交实施绝育手术机构提供的绝育证明。
三、申请表格
养犬人需填写《深圳市养犬登记表》,该表格可在养犬登记点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四、办理程序
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实养犬登记表—缴纳管理费—植入电子标签—犬只注射狂犬疫苗—领取犬只号牌养犬登记证五个工作日后在街道办事处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