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含麝香产品的整顿
对国内现有所有含麝香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登记,然后由主管部门或权威专家按急救、治疗、保健和其它合理的标准确定可使用天然麝香的产品。大力推广人工麝香的应用。
(三)原料和产品的特许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国内麝香的生产、经营和利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核发放特许生产、经营或使用证,并规定其可生产和利用的数量及产品。同时应考虑野生麝香、家养麝香和人工麝香的资源、生产、使用特点,确定有区别的、合理的经营体系和使用范围。
(四)鼓励有关企业直接参予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发展
对使用天然麝香的企业,鼓励它们以各种形式直接参予特定区域的麝类资源保护、恢复和发展工作。在保证该区域麝类资源正常持续生存的前提下,保证该企业以规定数量专享从此区域出产的麝香,切实执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同时应考虑减免其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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