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吴某既逾期未交,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遂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吴某因忙于手头上的生意,而忽视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起诉。
一部分当事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在起诉时恶意规避诉讼费。表现为一是故意降低标的额。比如借款合同只起诉本金,隐瞒利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达逃避法律的目的。二是模糊诉讼标的,将有标的额的诉讼案件故意模糊为确认之诉,比如把建筑工程款纠纷变更为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诉讼。这样刻意将标的模糊化以达到按案件基本诉讼费标准收费的目的。三是对于根本不符合诉讼费缓、减、免条件的情况,当事人故意提供假证明,或找关系、找熟人,以达到减、缓、免诉讼费的目的。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