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压缩股票停牌期限,增强市场流动性。《指导意见》进一步缩短重大资产重组最长停牌期限;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其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并购重组委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天应停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复牌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强制复牌。提高初始停牌时的信息披露标准,对停牌期间重点阶段的信息披露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强制停复牌情形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指导意见》还明确证券交易所应修改完善股票停复牌具体规则,做好有关停复牌的自律管理与服务。同时建立股票停牌时间与成份股指数剔除挂钩机制和停牌信息公示制度,并定期向市场公告上市公司停牌频次、时长排序情况,督促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减少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