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日,“乐清女孩顺风车遇害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随着案情渐渐清晰,涉事的滴滴公司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8月24日,福建温州乐清市一名20岁的女孩赵某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县,途中遇害。
事后,滴滴公司发布了道歉声明以及自查公告。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由滴滴业务衍生的刑事案件高于公众所知
首先要说明的是,滴滴平台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恶性侵害案件,而在事实上,涉及滴滴业务的衍生刑事案件也的确高于公众所知。
北京市海淀法院网曾于今年5月曾发布“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滴滴车主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滴滴打人”较为常见
实践中,车主与乘客因纠纷、口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属于车主涉刑中最为高发罪名,出租车、专车、顺风车、代驾均有涉及。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顺风车司机贾某与乘客发生口角后,要求乘客下车并在路边对殴打致轻伤一级。后贾某赔偿12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7年1月24日,滴滴代驾司机要某驾车送被害人孙某,因支付代驾费用问题二人发生争执,殴打孙某致双侧鼻骨骨折(轻伤二级),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7年5月19日,滴滴出租车司机李某驾驶搭载乘客,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李某殴打致乘客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轻伤二级),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强奸、猥亵,顺风车主较为集中
因滴滴出行而引发的强奸、猥亵案件基数较大,手法多为通过搭载乘客(女)并在后续交往中实施侵害,且多集中为顺风车车主。
2015年7月4日3时许,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郑某次日被抓获归案,赔偿人民币7万元后获得谅解,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时许,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时许,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抚摸其胸部及下体。侯某于当日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承诺并未落实 整改期间仍然发生恶性侵害案件
2018年5月6日,空姐李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滴滴顺风车遭司机杀害,8月24日,温州乐清市女孩赵某再次被顺风车杀害。
这两起案件发生的时间相隔不足百日,被害人的遭遇更是如出一辙,同样是滴滴,同样是顺风车,同样是女乘客死于非命。令人不解的是,案发前一天,滴滴就接到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投诉,却没有进行任何处置。更令人震惊的是,案发时正是滴滴承诺的顺风车业务整改期。笔者不禁想问,滴滴承诺的整改就是这个样子吗?这样的承诺哪里有一点是发自真心的?
更有甚者,滴滴平台不仅悄悄地撤下了“空姐遇害案”的道歉声明,就连自己说的悬赏也没有兑现……
当“8·24”案件发生后,滴滴再次发布了道歉声明和自查说明,不知道这回留得住吗?
道歉和声明毫无诚意 反被频频“打脸”
按理说,平台运营的业务出现了问题,及时道歉并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之事。可是滴滴偏偏要“耍花样”,不仅道歉毫无诚意,而且频频被“打脸”。
首先,滴滴在道歉声明中称“在得知此事的第一时间,滴滴内部成立了安全专项组,密切配合警方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提供了乘客和车主的行驶轨迹,协助警方14小时内快速破案”。
然而,在警方发布的情况通报中,明确指出滴滴客服曾2次拒绝警方调取涉案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的要求,在警方亮明身份近4个小时之后才不情愿地提供相关信息。更严重的是,滴滴客服曾欺骗报案人,称被害人取消了订单,并未上车。
而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滴滴所宣称的“涉案车辆伪造号牌”再次被证明是说谎。
至于滴滴在道歉中声称的“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更是充满了“赔钱了事”的味道。试问,事前不做有效防范,事中不能积极干预,事后标榜高价补偿,滴滴的安全底线在哪里!生命只有一次,岂是金钱可以赎买的?
交通运输部:堵住“滴血”的漏洞
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刊文指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主体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框架内运营,特别是涉及生命安全的运营行为,绝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平台企业不能仗着自己钱多,掌握的车辆、驾驶员、乘客信息流量多,就有恃无恐、任性而为。
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具备同样服务能力的平台企业不止一家,如果某家企业不服管又不自律,总拿乘客的生命当儿戏,社会公众会用“脚”投票,政府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为乘客生命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这样的企业不要也罢。点击查看全文(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