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孕妇跳楼事件 舆论场关注的不止是真相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杨海琴
12级疼痛,让喜事变成了丧事,而之后医患双方的推诿,又让这场悲剧变成了一波三折的悬疑剧。
8月31日20时,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产妇因为不愿意顺产,难忍剧痛而从医院跳楼,导致一尸两命。
此事被媒体和网友报道后,引来社会各界的争议,家属与院方各执一词,家属认为是院方责任,而院方拿出监控记录,证明是家属不愿意剖腹产,导致孕妇情绪失控跳楼。舆论场随着事件的进展不断发酵,各种言论在理性与感性之间杂乱传播。医院、家属,谁在说谎?
随着医院的多次声明和家属的不断回应,双方在“谁拒绝了剖腹产”一事上各执一词,目前事件仍陷罗生门。网友对此事件纷纷发表分析评论,目前相关话题已占居微博热搜榜的首位。
9月3日,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瞬间引发网友对孕妇家属“执意顺产”的声讨。
在不断地指责与猜测中,网友们把关注点集中于“婆媳关系”“顺产与剖腹产利弊”“剖腹产比顺产更贵”等方面。“很多婆婆都要求媳妇顺产,一是对孙子孙女好,二是可以很快怀二胎。”
9月5日,孕妇马某的丈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曾两次主动提出剖腹产,而医生认为即将要顺产,不能进行剖腹产。
随即,网络舆论出现反转趋势,认为医院“草菅人命”,事先发声是“急于推脱”责任。
不过,仍有不少网民,坚持认为家属此举“纯属为了讹钱”。
9月6日凌晨,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榆林一院发布了《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声明公布了相关监控视频截图、医疗纪录和马女士的委托授权书。并称马女士曾两次下跪,家属拒绝沟通。
9月6日上午,坠楼孕妇家属针对声明再度回应:监控中不是下跪,是疼痛难忍下蹲。
于是,网友们又开始分享孕妇疼痛下跪的常识:
“她是宫口近开全,疼痛难忍后采取的一种比较减痛的姿势——鸭子坐。”
“很多吃瓜群众不知道生孩子的过程,现在讲究自由体位,怎么舒服怎么来,所以在产房里看到这种姿势不奇怪。”
网友们的讨论话题又集中于“当妈不易”“最高级别疼痛”等。“比疼痛更绝望的,是没有选择”、“所有人都有权决定产妇能不能剖腹,然而产妇本人却没有,哀莫大于心死”……
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网民舆论随着事件进一步披露而不断转折,立场与态度的重要性大过事实本身。这种舆论的焦躁,很容易影响事件的进程。
目前,主治医生已停止工作,配合调查。医院负责人表示,目前警方正会同卫生部门、家属、院方做调查,将会尽快给出答复。
但在很多人看来,导致悲剧的根本性原因——产妇的权益,更需要关注。
媒体聚焦产妇选择权利被剥夺
所幸,媒体并未忽略悲剧的源头。
据新华网报道,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在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就的确有过错。
不过现实情况是,孕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因此,一般孕妇入院的时候都会填写一份委托书,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医院都是选择让家属签字。孕妇待产住院时,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产妇及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建议,并告知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点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产妇生命拷问“手术家属签字”制
同样因家属拒绝签字而死亡并不止一例。
2007年,在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说无效,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后,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无独有偶,因“手术家属签字”死亡的患者,也并非产妇一类。
2015年12月18日,在河北永清县的某家医院,一名患者因心脏病入院治疗,医生建议转院,却被患者家属拒绝,医生欲手术抢救,需要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却被对方拒绝。最终耽误了抢救时间,患者死亡,后来被患者家属软禁殴打。
院方坚持“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舆论却认为,有法律依据,不代表院方的做法合理。
2007年的产妇死亡事件,让社会民众对于我国的手术签字制度进行了反思。舆论认为,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其家属的意愿。只要患者有这个意愿,不管家属同不同意,院方都应当为患者进行手术。
法律界人士更是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无法签字,且家属也拒绝签字,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院必须手术,但同时也没有禁止医院手术。
似乎“医院同样有责任”的论调已被舆论定性。
就榆林产妇跳楼事件来说,在媒体曝出的一份家属情况说明显示,家属表示能顺产就顺产的行为在先,产妇及家属要求剖腹产在后,但医生表示“马上顺产不可以剖宫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