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方禁止游客自带食物不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鹏展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吴律师认为,上海迪士尼的乐园须知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即属于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体现在其有权选择在迪士尼购买食物或者在其他经营者处购买食物,当消费者选择在其他经营者处购买食物后,迪士尼如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即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涉嫌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园方的“搜包”行为,律师卓莹认为,这并未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迪士尼规定入园需翻包检查,其实更多的是从安全检查考虑,不涉及知悉、收集消费者的私人信息秘密。”卓律师认为,消费者进入群体性公共场所,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来配合安全检查,这与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具有相似性。
除上述规定外,“按照身高标准来确定是否可以购买儿童票”等园内规定亦饱受消费者争议。那么,这种由迪士尼乐园自行制定的公司规定,又是否符合中国的法律?
律师邵永劼告诉记者,迪士尼自行制定的儿童票购买标准不符合中国法律。
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2013年,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可以看到,我国相关法律自始判断未成年人的标准为年龄标准,而非身高标准。尽管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以身高标准来适用儿童票的情形,但并非存在即合理合法。”邵律师告诉记者。
目前,华政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一案正在审理当中,东方网记者将跟进案件的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