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李某的确采取警情通报所载的“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的方式骗取保金,那她的行为涉嫌属于《刑法》第198条第三项明确列举的,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在侵害的法益方面,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金融保险秩序和财产所有权。李某的这一系列行为骗取了高额保金,干扰保险秩序的行为涉嫌构成保险诈骗。
报案主体应该是谁?
新法制报:如果认定李某冒用他人信息谋利构成诈骗,那么报案方的主体应是被冒用身份者还是保险公司?
王才亮:冒用他人的信息,被冒用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报案,但是否立案呢?报案人说了不算,需要公安机关认真审查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赵占领: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直接损害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报案方应该是保险公司。当然,身份被冒用的亲戚朋友也可以基于身份被冒用这一事实进行报案。
王有银:冒用他人信息购买保险,从民法角度讲,属于无权代理,如果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刑事处罚标准,报案的主体应该是案件中被骗的亲戚朋友,而不是航空保险公司。
利用规则漏洞,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新法制报:生活中合理利用规则谋利的行为很多,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才亮:合理地利用规则谋利是我们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如何界定罪与非罪,还是要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要特别重视的是,我们不能混淆民事合同争议与合同诈骗,要把两者严格区别开来。保险公司如果把合同纠纷演变为刑事案件,那么损害的是整个保险业的信誉。飞机没延误,保险公司不赔;飞机延误了,保险公司报案,公安立案追究诈骗罪的风险,谁还敢买你这个延误险?
赵占领: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经营者的规则漏洞进行所谓的“薅羊毛”,但还是有真实的交易行为,这种情况一般并不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也只能依据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如果行为人利用经营者的规则漏洞,虚构交易,以骗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则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颜三忠: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合法民事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格、意识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如果有意利用制度规则漏洞,谋取利益,由于欠缺合法性要件,获得的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可能还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当然,认定犯罪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自然犯一般不存在利用规则谋利的问题,对于法定犯,则需要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如果因为制度规则漏洞,我认为不能轻易认定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理念。
王有银:法律从未阻止人们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谋利。在刑法中,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的违法性、应受到刑事处罚性。也就是说,在生活中进行谋利的手段或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不应造成严重的损害事实,不应触犯到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不应符合刑罚处罚的标准。生活中,有些谋利方法可能新奇,甚至不合理且超出人们的认知范围,但不合理不能等同于违法犯罪。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