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第一原则的骗保非常少见,但一旦出现都是新闻大事。因为打破第一原则会带来一个非常恐怖的后果——既然我不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却会得到保险赔偿,那么我为什么不主动制造保险事故,从中获利呢?
这就是保险业的最大风险之一——“道德风险”。“杀亲骗保”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根据社会公序良俗,假定“亲人的离世会对受益人造成损失”,但“离世是否造成损失”是一个个人价值判断:假如“亲人的离世不会造成损失”,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一点:2006到2011年,一名日籍华裔女子为骗取丈夫的保险金,连杀丈夫和丈夫的弟弟;2018年,一名天津男子在泰国杀妻骗保。类似案例数不胜数,毋庸多言。
但是,这是人身保险。对航空延误保险,是否也有道德风险呢?
假如故意制造延误会如何?
不知道读者们知不知道“往飞机引擎内扔硬币祈福”这一连串事情。自2017年开始,陆续有旅客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登机时往飞机引擎内扔硬币。
投掷硬币的行为人,多数被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或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罚。处罚的强度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对部分人士(包括七十岁及以上的老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飞机引擎内的硬币属于引擎内异物损害风险(Foreign Object Damage Hazard),需要执行检查单移除并评估风险(例如评估引擎的损害程度),因此延误个数小时是常事。假如旅客不配合警方询问(例如少报一枚硬币),所花时间可能会更长。
这么一来二去造成的航班延误,正好符合“航班延误险”的赔偿条件。那么,让我们设想这样的一种情况(鉴于以下言论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本人在此严正声明以下言论仅出于评论目的,请警察和检察官手下留情):
• 某“爱子心切”的老人,和子女一起购买某班航班的机票;
• 老人让子女投保“航班延误险”,但老人自己不投保;
• 老人当日孤身一人前往机场乘机,子女不去机场;
• 老人信手往引擎里丢几个硬币,并且拖延调查使飞机延误超过延误险的期限;
• 子女就延误险提出索赔,拿到保险金。
• 由于老人在七十岁以上,所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最多罚款五百元了事。
• 之后故伎重演即可。
之后我们再设想一种情况:
• 父母假意“家庭出游”,一家三口一起购买某班航班的机票;
• 父母投保“航班延误险”,但孩子自己不投保;
• 父母哄骗小孩信手往引擎里丢几个硬币,并拖延调查使飞机延误超过延误险的期限;
• 父母就延误险提出索赔,拿到保险金。
• 由于小孩在十四岁以下,所以只会责令父母严正管教。
• 之后故伎重演即可。
再设想一种更严重的情况——假如唆使小孩的不是父母,而是拐买他/她的违法犯罪分子呢?
这样的“打破保险业原则”的情况,每一次可以拿到数额不小的保险赔偿,却没有什么损失,实在是“一本万利”的“生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串行为,和“购买延误险获得300万赔偿”仅有一个差别——变“守株待兔”为“主动出击”。
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对此开放绿灯,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在以后的出行中面临大规模的延误:坐飞机时有人往发动机里扔个硬币,我们就得呆坐在机场,看着机务工程师满机场找硬币;坐高铁时有人往接触网上放个气球,我们就得呆坐在火车站,看着架线工程师满线路找气球。
这会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显著的影响——“耽误一分钟,就是耽误全班40分钟”这句玩笑话在这里非常适用。
总结:尊重司法程序,修复规则漏洞
我们对司法程序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但是,就非司法的部分而言,这一事件确实暴露出保险行业和法律的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修订规则和法律,妥善地解决他们,避免保险条文的漏洞演变成社会秩序的破坏。毕竟,社会秩序破坏,损害的是每一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