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金奉乾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1月7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金奉乾)为促进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今天上午,我省发布了《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白皮书》公布了2019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9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6只。经司法鉴定,价值共计18万元。2019年9月25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二人破坏祁连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连山林区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民事诉讼请求。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震慑了祁连山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
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张家川县刘堡乡杜家村村民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河道及周边农用地非法采砂。2016年12月,张家川县水务局联合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对李某某非法经营的砂场进行整改关闭,并当场下发停业整改通知书,但李某某仍在夜间非法采砂。经鉴定,李某某共开采砂石9981立方米,总价值69.87万元。该行为致使河道严重损毁,影响河势稳定,危害行洪安全,非法占用、破坏农用地,造成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张川县检察院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将李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遭到破坏的采砂现场进行了生态修复评估鉴定。2019年11月17日,张家川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罪向张家川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承担其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费用23869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12月17日,张家川县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修复费用共计238690元。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一方面强化刑事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职能,确保受损生态能够得到有效恢复。
案例三
平凉市崆峒区吴某某等二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吴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年6月开始,在农用地上设立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提炼金属铅的窝点,从事非法收购废旧蓄电池、拆解、提炼生产铅锭活动,由于设备落后陈旧,致使大量固体和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平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时,起获废旧蓄电池壳、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废渣、废酸液等危险废物426.96吨,并就地查封、扣押。因吴某某等二人非法窝点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崆峒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等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全公证了污染物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土壤样本检测,及时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有效避免了污染扩大。同时,崆峒区检察院于2018年3月对吴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共同赔偿公证费、检测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共计893249.6元。二被告上诉后,2019年6月27日,甘肃矿区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兰州新区某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2019年3月,兰州新区某三家国有企业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破坏农用地288亩。2019年5月,兰州新区检察院向新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督促致损企业及时回填、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及周围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涉案的三家企业召开整改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业及时回填砂坑、复耕复绿,并责令依法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次沟通协调,通过督促致损企业自行修复与缴纳治理基金相结合,使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落到实处。
案例五
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
2018年9月,永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入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之一。2019年4月1日,永昌县疾控中心对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出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氟化物含量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019年5月,永昌县检察院向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及时完成除氟设备安装。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永昌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金昌市、永昌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年8月,建成了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案例六
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养殖污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