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诈骗”300万女子的罪与非罪,航延险的废与立,以及险企的这些指摘
因为一个“骗保案”,保险公司又一次受到了指责。
事情是这样的,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从2015年至今,通过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购票虚构行程,在累计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目前,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其实,保险诈骗一直是行业性难题,此前,有关公安机关破获保险欺诈案的报道也不胜枚举,但是这次,为什么却引起了这么高的关注?更重要的是,除业内人士外,无论是法律界人士,还是一般读者,几乎都众口一词,认为问题出在保险公司身上。
一是认为航延险设计本身存在太多漏洞;二是认为保险公司为尽职进行有效风控;三是认为这是薅羊毛,顶多是民事纠纷,而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甚至有观点认为,航延险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围绕该事件,“慧保天下”总结其中五大争议,一方面是业外人士观点,一方面是业内人士的回应,孰对孰错,各位看官自行判断。
争议一
薅羊毛,还是诈骗?
反对意见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也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来源:新京报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业内人士
客户还真不能因为财产保险赚钱。根据《保险法》,财产险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即客户不能因为财产险获利(赔偿金额超过其实际损失),而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争议二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反对意见1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事犯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但很显然,李某既没有编造保险标的、也没有编造事故原因、更没有制造保险事故,达不到保险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反对意见2
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不会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来源:新京报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业内人士
在本案中,李某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第三人进行投保,本身就违背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允许人们为不具备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且因此获利,那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不仅不利于保险公司,也不利于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李某以这种方式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
争议三
保险公司未能尽到严格风控责任
反对意见
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来源:新京报评论《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业内人士
投保一份航延险就是签订了一份合同,因为审查不足或无法审查就可以不遵守合同规定吗?
反对意见
保险公司允许一个人投保这么多份航延险,给对方制造了套利空间。
业内人士
每个销售航延险的保险公司都会设定投保金额上限,规定累计保额不能超过机票价格,以保证客户不能因为飞机延误获得超额收益,但根据此案目前披露出的信息来看,李某应该是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航延险,但保险公司之间目前确实没有数据交流平台,这是需要行业共同努力的去建设的。
争议四
最终损害的是不是只是保险公司
反对意见
保险公司只允许自己用合同条款挣钱,不允许人民反过来用条款争取利益,这是“双标”,也是霸权。
业内人士
如果将航延险视为一种对赌,客户获利无可厚非,但其本质是一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所赔付的资金最终来源是客户缴纳的保费。大量骗保案发生的后果就是,保险赔付率走高,保险公司不得不提高费用率,其他客户必须花费更高的代价来获得与过去同样的保障。
那些声称保险公司双标、霸权的人,有多少人是买过航延险?扪心自问,你愿意为那些利用规则获利的人分担增加的成本吗?
争议五
航延险是不是噱头产品
反对意见
航延险本身设计有问题,其针对的是航班延误,但航班延误本身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没有财产损失,也就无法合理进行财产损失补偿,从这个角度出发,航延险更像一个噱头产品,不是真正的保险产品。
业内人士
航班延误多发是民航运输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客观存在的一个现象,因为航班延误,也产生了不少的纠纷,航延险的本意就是要通过小额的经济补偿来减少冲突的发生,从这个角度,该产品是具备一定的社会治理功能的。
对比其他产品来看,航延险是赔付率较高的一类产品,这意味着事故发生率是较高的,尤其存在的必要性。
最重要的是,如何看待航延险本身。如果只是将其单纯视为风险对赌,那么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改变产品设计的方式,防止非法获利的发生。
但其目的不是对赌,而是本着善意的原则,希望要对遭受延误的人进行一定的财产补偿,缓解其压力,所以产品设计上也会留有一定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