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资源优势,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规模,加快培养社会紧缺人才,为稳定就业、增强学生就业能力提供有力支持。
二、各地各高校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要结合社会用人需要、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系统化推进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就业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高校可依托现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后报教育部备案。支持高校在重点领域和依托“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合理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建设一批培养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四、高校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安排。
五、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在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重点向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较好的高校、国家急需紧缺学科专业领域倾斜。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任何高校均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六、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纳入有关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高校要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并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七、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范围和报考条件由高校自主确定,可以只招收本校学生,也可以跨学校招生。
八、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办法由高校自主确定。对本校毕业生可根据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等情况,灵活制定考评办法;对跨校报考的学生应通过考试录取。
九、招生高校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要求,加强考试招生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计划的考试招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做好招生宣传服务工作。
十、教育部建设“全国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信息平台”。高校在平台发布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传、录取名单公示等工作。
十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报送教育部。第二学士学位录取数据应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学历注册管理。
十二、高校教务、招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共同做好第二学士学位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考试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促进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健康发展。相关招生工作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完成。
十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高校学生管理、发展规划等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和本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细则,综合施策、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平稳顺利。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