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3月起,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将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昨天从市残联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同时对影响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惩罚措施。
《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要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
为帮助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要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依法缴纳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吸纳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奖励。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和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还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