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记者 赵觉珵 白云怡】“港独”分子黄之锋9月8日在香港国际机场再度被捕,理由是“违反保释条例”。但据报道,香港法官9日确认,原保释文件提到黄获准离港开始日期写错(8日写成12日),现批准其9日至23日可离港,前往德国和美国,其他保释条件不变。黄和“港独”骨干周庭等乱港分子8月底被香港警方拘捕后,香港法官曾很快允许他们保释。这种“上午被抓、下午保释”的怪现象,在香港乱局中不断上演,被认为凸显香港法律在应对暴乱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在这种群体性、持续性的混乱过程中,大量的保释会释放一些负面信息,即纵容暴徒、令其如‘英雄般’重回社会,对社会安定不利。此外,如果保释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保潜逃的可能。”许多爱港人士表示,香港保释制度绝不能成为暴徒的“保护伞”。
7月31日,大批记者围在香港东区法院门前,等待法院开庭审理44名被控参与暴动、袭警的嫌疑人。 陈青青摄
“希望他们能听到市民的心声”
“警察抓,法官放”的现象近来在香港的确屡见不鲜。7月31日,40多名被控参与上环暴力事件的嫌疑人在提讯当日获准保释。8月,3名暴徒非法禁锢、甚至非礼一名女士,但法院审理时,他们全都获得保释。
40多岁的香港市民陈先生提起这些乱港分子“上午被抓,下午保释”十分不满,他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我曾经认为香港独立的司法体系很公正,这也是香港经济能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最近法院的一些判决让我和身边的人十分失望。”
在香港一所中学任教的黄女士也表示,司法体系原本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一部分,尤其是打击贪污和促进经济发展上,但现在却变了味。她说:“我相信香港法官的专业性,但越来越怀疑其中一些人在涉及政治立场的案件时能否继续保持职业操守与中立。作为香港人,我珍视法治和它带来的繁荣,也希望法律界人士都能听到市民的声音。”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马恩国大律师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对于“暴动罪”等一些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的行为,如有证据显示被告可能会再犯,法官就不应做出同意保释的决定,而“现在有一些被告,前一天被控暴动罪被法官保释后,第二天就又出去再犯”。
正如顾敏康所说,警方前脚抓捕,法官后脚放人,即使保释符合程序,也不可能完全避免疑犯弃保潜逃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旺角暴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和李东升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18岁女子李倩怡也在提讯前弃保潜逃,赴台湾寻求“政治庇护”。
顾敏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的原则是“保释为主,羁押为辅”,而保释机制有“原则保释、拒绝例外”之称。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对《环球时报》记者介绍说,香港实施的是英美的普通法系,这一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偏向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比如英国1791年通过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体现,而保释较为宽松也是这一倾向的表现。
按照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条,法庭在处理被告的保释申请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案情严重性、证据充分性、被告潜逃可能性、被告继续犯案可能性等。而香港回归以来,为保障香港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审判权威,内地对于香港司法机构的日常审判事务采取的是不干预的态度。
是不是存在“双重标准”
连日来,一些乱港者未被保释的报道也引起人们的关注。被控刑事毁坏、串谋侮辱国旗、串谋纵火及纵火罪的一名22岁男子,9月7日上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出庭受审。裁判官押后案件再审,被告不准保释。袭击内地记者付国豪的3名暴徒的保释申请被拒绝。其中何家乐被拒绝的理由是“本案控罪严重,而且被告在保释期间有可能会干犯同类案件”。令人感到气愤的是,被告何家乐提出保释申请的理由竟然是“独居养狗,押解期间狗可能会死亡”,但警方搜查时并没有在他家看见狗。
谈到如何有效拒绝一些乱港分子提出的保释申请,马恩国建议,警察和检控方在提堂时,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是惯犯,如他对警察陈述时毫无悔意或有其他涉嫌犯罪的记录,要求法官以“可能再犯”的理由不对其予以保释。他还强调,保释不等于简单的放人,其后依然可以定罪。
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中,警察负责维持治安、拘捕犯法之人,以及准备足够的证据。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警界资深人士介绍,如果警方对案件没有疑问,就可以直接送上法庭;若存在疑问,就会先征询律政司的意见,然后作出检控的决定;若是一些严重或者政治敏感案件,则会交由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
与一些乱港分子很快被保释形成反差的是,8月20日,一名内地男子因在美国驻港澳总领事馆大门喷涂“中国必胜”字样迅速被判监禁4周。香港某些法官采用“双重标准”的做法,引起多方质疑和批评。谈到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别对待”时,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告诉《环球时报》记者,香港法官受到的是英国式的普通法训练,且经过“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考核、推荐、遴选,由特首进行任命。田飞龙认为:“香港法官普遍秉持与西方一致的法治理念以及关于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观,因此在涉及香港社会比较重要的社会运动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表现出对抗争者权利的偏袒。”他举例说,在此前的非法“占中”和最近的“反修例”风波中,这种偏袒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祝捷认为,在判决中采取不同态度,是一些接受英美普通法教育的香港法官的固有逻辑。“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香港,政治对司法的介入是非常深的。”祝捷对《环球时报》记者强调说,一些香港法官在判决中,自然地会将深受西方政治理论影响的个人政治立场带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