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方面。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建立了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组成的保险市场体系,形成了覆盖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再保险、农业保险等多领域的产品体系,在风险分担、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末,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3.8万亿元,保险密度2724元/人,保险深度4.22%,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
货币市场方面。同业拆借市场起步于1984年,武汉、广州、西安等大城市率先建立同业拆借网络,随后形成各地的同业拆借市场。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并不断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主体,成为金融机构调剂头寸余缺、中央银行实行公开市场操作的重要场所。2018年,同业拆借业务成交139万亿元,增长76%。同时,票据市场迅速扩大。自20世纪70年代票据业务诞生开始,陆续建成中国票据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2016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即上海票据交易所。2018年,全国共发生票据业务2.22亿笔,金额150万亿元。
外汇市场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统收统支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后,开始实行外汇留存管理,逐步产生了外汇调剂市场。1994年开始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外汇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产品不断丰富,可交易货币由美元等少数货币币种逐步扩大到26种货币。2018年各类外汇交易产品累计成交29万亿美元。2019年8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万亿美元,多年位居全球第一。
基本建成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便民利民的金融服务体系
新中国成立70年来,金融系统坚持以民为本、服务民生,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存款贷款、支付清算、理财投资、信息查询等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普惠性走在了世界前列,金融市场的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征信、评级体系基本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面对日益增加的金融服务需求,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丰富金融服务产品,持续加大金融服务供给。目前,我国银行账户107亿个,股票投资账户1.5亿个,居民寿险保单11.6亿件。至2017年,拥有银行账户的成年人比例达到80%,超过全球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至2018年末,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达96.3%。
支付清算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支付清算从手工操作、手工联行到电子支付、电子联行,逐步建成现代化支付系统,特别是核心支付系统建设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2005年,建成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实现了跨行支付交易的即时转账清算,成为连接社会经济活动及资金运行的“大动脉”。2006年,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为小金额、大批量跨行支付清算交易提供了低成本的公共支付平台。同时,我国移动支付的业务量、处理效率、覆盖面,均居世界领先水平。2018年,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共发生移动支付业务约5224亿笔,金额约445万亿元,其中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呈现爆发式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小额资金支付汇划需求,为中国各类共享经济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征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2006年7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建成运行,目前已覆盖全国2200万户企业和9亿自然人,为商业银行等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近年来,非银行信贷领域的市场化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机构发展日趋规范,信用登记、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征信业务迅速发展,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征信市场体系初步形成。目前经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97家、企业征信机构133家、个人征信机构1家,80%以上为民营企业。
人民币现金现钞供应得到充分保障。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先后设计发行了五套人民币,人民币印刷工艺、防伪性能不断提高。截至2019年8月末,流通中人民币现金(M0)7.3万亿元。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法定数字货币(DC/EP)研发,并取得重要进展。
经理国库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1985年《国家金库条例》发布,建立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体制。2014年8月修改后的《预算法》再次明确了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体制。目前,全国共设立五级国库机构5000余个,建成了全国统一的国库会计核算体系和标准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了财政、税收、海关、商业银行以及国库(中央银行)之间的横向联网,纳税人足不出户几分钟内就可完成税款缴纳。
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显著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一直是金融服务的重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发挥“几家抬”合力,实施信贷、债权、股权“三支箭”政策,持续引导和改善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服务。至2019年8月末,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万亿元,贷款覆盖面稳步提高,支持小微经营主体2470万户;民营企业贷款余额45万亿元。
基本建立了有效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和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系统在不同历史阶段都积累了一定的体制机制性金融风险。针对重大风险隐患,党中央、国务院果断决策,坚定不移地推动金融改革,优化金融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协调,稳妥处置化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坚持以改革的方式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提升金融体系健康性。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影响下,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我国金融风险有所显现,当时的一些舆论认为,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已经处于“技术上破产”状态。2003年以来,果断推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按照核销损失、剥离不良、注入资本、公开上市四个步骤,精心设计,稳步实施,在国家支持下,大型商业银行相继在沪、港两地上市,健全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此同时,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要求,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设计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农村信用社逐步“上台阶”。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稳步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还通过撤销、关闭、重组、购并等方式,有效治理城市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行业性风险,促进各类金融业态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