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甘肃网5月7日讯(本网记者 程健)日前,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庆阳市宁县“3·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警示广大驾驶员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据了解,今年3月15日1时30分许,陕西省郴县驾驶人郭某某驾驶陕D65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载5人,沿青新乡道由北向南行经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沟圈村二组路段“T”型路口,车辆驶入左道,与公路东侧头北尾南停放的甘L60XXX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导致陕D65XXX号车内3人死亡、2人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对陕D65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郭某某血液采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211.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调查取证,驾驶人郭某某当天晚上与他人共饮白酒1瓶、啤酒36瓶。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郭某某所在单位,即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十一工程处新庄项目部对劳务人员非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教育不严格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后,甘肃省交委会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办通知》,督促庆阳市政府成立调查组,彻查整改人、车、路源头隐患及行业监管漏洞,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警方提示:酒驾醉驾的危害极大,要深刻吸取事故的惨痛教训,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永远牢记于心,变为自觉行动,牢固树立“守法光荣、酒驾可耻、醉驾有罪”的荣辱观,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养成良好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