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仔细观察,化妆品无处不在,早已融进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让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而精致。2021年5月24-30日,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来临之际,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案例中筛选出8件典型案例,予以集中公示。
案例一:张某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文安县公安局对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认定张某某非法生产化妆品,假冒其他品牌化妆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廊坊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三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根据信访举报,三河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三河市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汤姆福特口红及两瓶SK-II神仙水护肤精华露)。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批准文号”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930.00元;2、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5790.00元整,罚没款共计7720.00元。
案例三: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关某理发店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大厂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某理发店经营的“三荣染发膏”非生产企业生产且无法追索货源。该美发店的行为已构成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货值金额0.7倍罚款4200元;3、没收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三荣染发膏”60支。
案例四:固安县某化妆品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固安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在某化妆品店抽取了阿芙大马士革玫瑰纯露等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经调查固安县多姿化妆品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阳区某养生馆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广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养生馆销售的云南瑶浴化妆品4袋已过期,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及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一天;2、没收违法所得6608元;3、罚款13516元,罚没款合计20124元。
案例六:香河县某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商店经营场所销售区域的货架上1瓶“卡润诗”香水香氛精油、2瓶“蒂花之秀”滋养乌发倍效去屑洗发露已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卡润诗”香水香氛精油1瓶、“蒂花之秀”滋养乌发倍效去屑洗发露2瓶;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案例七:文安县某批发部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案
文安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文安县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59的荻薇水光补水霜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能提供销售的荻薇水光补水霜的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6月30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荻薇水光补水霜4瓶;3、罚款7800元。
案例八:安次区陈某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安次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抽检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经营的普通化妆品润肤保湿甘油不能提供相关备案资质,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没收润肤保湿甘油67瓶。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