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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你的钱袋子!银行理财重磅新规落地 7万亿市场迎来大变革!

来源:[db:来源]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6-16
摘要:时隔一年半,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原标题:影响你的钱袋子!银行理财重磅新规落地 7万亿市场迎来大变革!)

时隔一年半,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

6月11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2019年12月底监管发布征求意见稿后,时隔一年半正式监管文件终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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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最大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放宽过渡期时限,由2020年底延至2022年底。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二是适当放松投资集中度要求,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整体看,《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改动并不大,严监管的态度不变,《通知》旨在确保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银保监会、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受访的银行理财人士表示,《通知》拉平了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标准,从对银行理财的业务影响看,《通知》会使得现金管理类产品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通过强化投资范围和久期限制,收益率会逐步向货币基金靠拢,二者间巨大的利差将缩窄,预计未来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会有所下降,规模增速也会放缓。此外,由于《通知》延长了过渡期,且一些银行从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就开始逐步调整产品设计,所以对银行理财来说,整改过渡的压力总体不会太大。

拉平与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

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银行或理财公司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相似,现金管理类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允许投资者每日认购赎回,容易因大规模集中赎回引发流动性风险,风险外溢性强。

自2018年资管新规发布以来,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公布的数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理财规模为7.34万亿元,比2019年末增长近80%,占全部理财产品的比例为29.34%。

近两三年来,针对货基的各项监管措施,如约束T+0快速赎回、限制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已成为勒住货基狂飙突进的缰绳。但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由于没有细化的监管要求,其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和流动性管理等方面较“宝宝类”货币基金限制更少,其竞争优势更为凸显,也成为资管新规发布后,银行理财转型的主要发力点。

一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曾表示,相比于货币基金,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优势在于T+0赎回规模限制少,目前的收益率又普遍高于货币基金。从投资范围看,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广,银行间市场的产品基本没有太多投资限制。相比之下,货币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更高。

正是因为此前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监管要求不一致,引发市场热议,不少市场人士呼吁要拉平两类产品的监管要求。《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特有优势将会弱化,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市场将回归理性发展。

这些要求将影响产品收益率

《通知》通过约束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集中度、资产久期、赎回规模、估值核算方法等限制,在拉平与货币基金的监管标准的同时,也会对现金管理类产品收益率和规模增速带来一定冲击。

一股份行理财子公司人士对证券时报·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目前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普遍在3%-3.4%,相比货币基金有大约50-70BP的溢价。现金管理类产品实现高收益率的策略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资产久期相对较长;二是信用下沉,投资了部分低评级信用债,尤其是部分银行理财或者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了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可以做高产品的收益率,并平滑净值波动。

然而,《通知》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集中度、资产久期都有严格限制,且相比于货币基金监管要求,《通知》在投资范围、集中度、摊余成本法使用范围等方面有的要求甚至会严于货币基金。

例如,在产品投资范围方面,其要求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个别细项更为严格,如资产证券化。

《通知》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其中,《通知》允许现金管理类产品依法合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对于存量,银行及理财公司应以《通知》发布日为基准时点,按照“新老划断”原则,严格锁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的存量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允许持有至到期,但不得再新增投资不合规资产。对于增量,依据会计准则界定为债性,且剩余期限、评级等满足《通知》各项要求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合规投资。

除了对投资范围列出正面清单外,还列出负面清单。《通知》明确,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且相比于货币基金的投资集中度监管要求,《通知》个别条款更为严格,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投资比例限制设置的更为具体。

设置严格赎回限制,当日赎回不高于1万

除了投资范围与现行产品有显著差异外,另一项显著差异在于《通知》对产品赎回有了更严格规范,这将对现金管理类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但《通知》的总体要求是参照货币基金相关监管要求执行。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这条与现有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规则差别较大,不少银行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对于单个投资者在交易时段的赎回申请,可以做到资金实时到账,且无规模限制或者上限规模通常会大于1万,《通知》则对当日赎回上限设置更严格的要求。

“目前现金管理类理财基本都有快速赎回功能,快速赎回上限在10万-30万不等。为了提高客户体验,部分银行理财或者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还可以在交易时段实时大额赎回。此次作出限制后,预计也会对金融同业机构购买现金管理类产品产生一定影响。”上述股份行理财子公司人士称。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对巨额赎回的管控,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10%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除投资范围、赎回上限有影响外,市场还较为关注《通知》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相关限制性要求,这也是细化了央行此前发布的补充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同时,比照货币基金估值核算相关监管要求,防范监管套利。《通知》明确了现金管理类产品“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要求银行及理财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公允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影子定价和摊余成本法确定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借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的做法,同时结合理财业务现实情况,合理设定使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上限。理财公司成立初期,未积累足够风险准备金之前开展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将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上述政策安排充分参考了目前银行及理财公司业务现状,避免对现有业务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过渡期延长,防范银行集中抛售资产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根据存量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组合实际情况,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1年的精神,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

具体来说,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及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及理财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上述股份行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目前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占比普遍在30%以上,占比相对较高,同质化严重。但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市场对于严监管已有预期,并按照征求意见稿对资产久期、投资范围等有所控制,加之过渡期到2022年底时间较长,整体调整压力不大,主要的调整压力是对不合规的低评级债券、银行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等所投资产的压降。伴随着资产久期、投资集中度、评级要求等限制,预计现金管理类收益率将有所下降。

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充分考虑机构承受能力,审慎设置过渡期,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不确定性,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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