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信用中国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市监罚处﹝2021﹞1036号)显示,当事人杭州唯悠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代理并拥有多个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力优妈妈圈”、微信小程序“力优的主播臻选”、社群、微选、微博等,并拥有相应的客户群。
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与海必优国际贸易(成都)有限公司签订《维乐原&力优妈妈圈开团合作协议》,双方协定双方商定由当事人在其拥有及代理的平台上推销海必优国际贸易(成都)有限公司的产品“维乐原畅快纤梅(外文名称:Vitarealm EnzymeUme Fiber Plum,中文名称:维乐原酵素纤梅)”。双方约定,每销售出一份“维乐原畅快纤梅”,当事人抽取相应的金额作为代理服务费。当事人为推销该产品,于2021年3月10日以软文广告加付款链接的方式组织了一次团购(因被我局调查后当事人下架了该商品故仅组织了此一次团购)。
在广告宣传中,当事人使用“这些复配成分都是非常健康安全的,能促进肠道蠕动”、“刮油、纤体,助排便、清畅肠道效果很好”、“适合便秘、排便不顺畅、胀气、水肿、消化不良、口臭体味、皮肤暗沉、食欲不振、精力不足的人。效果因人而异……”的广告字样,其中“助排便、清畅肠道、适合便秘、排便不顺畅、消化不良”等用语表意涉及保健食品专有的特定保健功能,经确认,上述“维乐原畅快纤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中国境内未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或者备案证,故不能认定为保健食品,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此次组织团购共销售了49份(其中一盒装5份,单价90元;二盒装12份,单价136元;四盒装32份,单价236元)销售金额是9634元,当事人向合作甲方海必优国际贸易(成都)有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为2277元,即广告费用为2277元。2021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后,当事人随即删除了该产品广告。 海必优国际贸易(成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原产于中国台湾的“维乐原畅快纤梅”,为跨境电商代理销售的进口食品,该产品不能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或备案证等证明文件,在中国境内销售属普通食品。
当事人杭州唯悠科技有限公司为推销该产品,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力优妈妈圈”发布关于该“维乐原畅快纤梅”的软文广告并推广销售,故当事人属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助排便、清畅肠道、适合便秘、排便不顺畅、消化不良”等用语,而上述用语属保健食品广告所允许声称的特定保健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的规定,属于“非保健食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和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该广告获得的广告费用为2277元,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
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柒元(2277元),2.罚款肆仟伍佰伍拾肆元(4554元)。共计罚没款陆仟捌佰叁拾壹元(6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