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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新一轮扫尾再起,哪些刑事风险须注意

来源:[db:来源]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3-05-17
摘要: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法规部主任和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的负责人介绍了2022年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发展情况,专门就高风险“影子银行”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回应。

(原标题:P2P新一轮扫尾再起,哪些刑事风险须注意)

2022年7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法规部主任和政策研究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的负责人介绍了2022年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发展情况,专门就高风险“影子银行”处置等问题作出了回应。

因此,持续推进防范金融风险和化解影子银行,就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可以预见的是,自上到下、多部门协同合作继续严防类信贷“影子银行”反弹回潮的态度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都不会改变。

P2P虽然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目前来看其依然是“影子银行”中的主力军之一,如何成功实现合规转型并规避刑事风险,是当前处于扫尾阶段的P2P平台们最应该思考的问题。为了帮助老友们理清思路,今日飒姐团队专门整理P2P平台自查自纠指南,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P2P平台扫尾,已经到了哪个阶段?

影子银行是一个金融学上的概念,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指的是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目前影子银行有三种最主要的存在形式:银行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和民间借贷。如前所述,P2P平台就是其中的主力军,由于P2P业务中常见的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等非常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对P2P平台等影子银行的态度是:(1)禁止新的平台展业;(2)平稳妥善化解已经存在的平台及被吸纳的资金;(3)严防反弹回潮

根据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数据,目前我国类信贷“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大幅压降超过25万亿元,野蛮扩张已成历史。截至今年6月末,银行同业理财由高峰时的超过6万亿元,压降至百亿元左右。信托贷款较年初减少0.39万亿元。但近期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P2P平台再次有抬头趋势,不少平台以其他名义改头换面卷土重来。因此,今年下半年银保监会将继续打击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伪金融创新行为等,把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

对于各类P2P平台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加快化解资金风险的进度,并且防范由此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

二、现阶段的P2P平台,哪些刑事风险须注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特许经营制度,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持牌机构),不得擅自开展金融业务。违反该规定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更有极高的刑事风险。现阶段的P2P平台务必根据不同罪名进行分类自查自纠。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诸多P2P平台并未取得吸收资金相关的金融牌照,建立资金池高息揽储、以吸放贷等,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网贷刑事案件中属于最高发、频发的重灾区

2.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该罪在实践中同样属于P2P相关刑事案件中最经常涉及的罪名之一。

3.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网贷行业涉及该罪主要是违反二百二十五条中(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在网贷领域同样是高频高发罪名,P2P平台务必重视

4. 高利转贷罪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指的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网贷平台、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可以吸收来自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资金并用于指定经营用途。但如果网贷平台利用这一便利,在套取、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超高利息转借他人或者企业,就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罪立案追诉标准为:(1)高利转贷后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另外,在飒姐团队在处理高利转贷罪的过程中发现,实践中,高利贷、高利转贷、非法经营等行为之间存在界限模糊之处,P2P平台务必提起重视

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指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空前强大,不少P2P平台在扫尾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出售自己部分业务等,极有可能在此过程中触犯该罪,P2P平台务必重视。

三、写在最后

P2P的时代虽然已经落幕,各种金融产品也将在不远的未来受到全方位的监管,但化解P2P等影子银行的遗留问题却依然任重道远。在2022年3月2日国新办举行的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在发布会上表示,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目前还有约29万亿左右。也就是说我们用5年时间化解了一半,约25万亿的资金,虽然该成就已经使得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大下降。

但是,目前剩下的资金规模依然巨大,可以预见,在未来尚未化解完毕功成身退的P2P平台依然留有显著的刑事风险,平台实控人和高管必须对此提起重视,一方面加速化解平台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做好刑事风险防控的未雨绸缪工作。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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