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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db:来源]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4-07-13
摘要:随着数据、算法、算力等相关核心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已从概念走进现实生活,且被中国产业界认为是成为除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以外的新型内

(原标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数据、算法、算力等相关核心技术的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已从概念走进现实生活,且被中国产业界认为是成为除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以外的新型内容创造、展现甚至交互方式。

AIGC应用产生了数据处理、内容创作、资源调配、市场竞争、舆论干预等新型法律问题,我们从与内容相关、与用户相关和与社会责任相关等维度出发来探讨AIGC服务提供者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服务提供商提出若干建议,应该说这些维度所涉及问题互有交叉并非截然分开的,只是为讨论方便。另外,AIGC应用中会有一些普遍性法律问题如数据合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除著作权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问题,以及资产交易、资金募集等金融监管问题,此处就不专门讨论。

一、AIGC服务与内容相关法律问题

AIGC形式上首先是数据,同时也可能构成具有一定应用功能的数字产品,因此产生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安全问题;另一方面,AIGC数据信息又可能符合传统作品形式要求构成数字作品,产生有关版权及其归属、利用等问题。

(一)数字产品

在《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DEPA)中对数字产品进行了定义,digital product means a computer programme, text, video, image, sound recording or other product that is digitally encoded, produced for commercial sale or distribution, and that can be transmitted electronically,即数字产品是一个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片、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的、为商业销售或分销、能被电子传输的产品。

数字产品本质是基于数据、算法和算力三大要素进行数据处理的产品或服务。AIGC生成的内容符合数字产品特征。从AIGC应用角度来说,数据可以由产品服务商提供,也可以由用户提供,也可以相互结合一起提供。

AIGC应用首先是训练数据安全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训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训练数据安全是一个重要问题。机器学习周期涉及使用更新的信息和用户倾向性输入进行持续训练。恶意用户可以通过向机器学习模型提供特定输入来操纵此过程。使用被操纵的记录,他们可以确定机密的用户信息,如银行帐号、社会保障详细信息、人口统计信息和其他用作机器学习模型训练数据的分类数据。针对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个人信息,需要遵守相关处理规定。

AIGC应用还有算法安全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加强技术管理,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一)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二)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总的来说,要求服务提供者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对特殊的两类深度合成服务算法,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AIGC再有就是关于生成内容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日志信息。

同时还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同时还特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成标识。即要求添加技术标识,并保存日志信息,以便追溯查询,同时要求以显著标识提示公众。

数字产品核心是信息安全问题。AIGC基本业务模式是在特定算法应用条件下,通过输入特定数据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内容。AIGC的三个方面包括内容输入安全、输出安全和算法安全都存在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应用提供者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进行了明确,即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于AI生成内容技术管理规范从训练数据、算法模型、生成内容添加标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说,AIGC基本业务模式是通过人工智能算法生成内容,其法律责任的核心是维护和保障信息安全。

针对保障信息安全具体措施,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作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一部分,还要求对用户进行强制实名认证,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关于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作了规定。版面生态管理和新闻信息服务管理也是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具体而言,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规范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二)数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IGC所产生的内容形式上是符合作品要求的。但是AIGC所产生的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却是有争议的问题。

支持者认为,AIGC同样属于智力成果,也是人参与完成,甚至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程序也可享有著作权。据媒体报道,印度版权局首次将人工智能工具—RAGHAV人工智能绘画应用程序认定为版权艺术作品的合作作者。拥有该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律师安吉特·萨尼(Ankit Sahni)是该艺术作品的另一位作者,并已登记为版权所有人。他委托创作了一幅争议画作“Suryast”,由此可以相信,印度可能是首个在版权作品中承认人工智能程序享有作者身份的国家。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认为通过AIGC生成内容也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在腾讯诉盈讯著作权权属案中则认为,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反对者认为,AIGC所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创作完成,是计算机程序运行所生成。如美国版权局不予登记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2022年2月14日,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Copyright Review Board)再次拒绝了Abbott先生代理的Stephen Thaler提交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天堂入口”注册版权的复议请求,重申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要求作品包含人类作者身份。因此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这幅“天堂最近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作品,不能获得版权授权。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观点认为人工智能软件不能享有著作权。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菲林诉百度侵害作品著作权案”中认为,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文字内容体现了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是,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文字内容的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研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但软件智能生成的文字内容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及使用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二者不应被认定为软件智能生成的文字内容的作者。人工智能软件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文字内容,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是人工智能软件“创作”了该内容。但即使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的文字内容具有独创性,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是其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从目前境内外AIGC服务提供商情况看来,基本认为AIGC生成内容是属于作品,且多数认为其著作权应归用户所有。境外AIGC服务商,如Artbreeder(工具链接:https://www.artbreeder.com/)在服务协议中规定Each Artbreeder image is owned by the user who created that image即服务所生成图片归用户;NightCafe(工具链接:https://nightcafe.studio/)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Once your Artwork has been created and delivered to you,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ubsisting in that specific Artwork is transferred to you and you may use your Artwork for personal or commercial purposes.即用户一旦创作,则知识产权就将转让给用户。DeepAI(工具链接:https://deepai.org/machine-learning-model/text2img),在其服务协议中规定you own all of the copy rights to the work you host on DeepAI.org,即用户享有在基于服务所生成作品的版权。

境内AIGC服务商大都持类似观点。百度文心大模型 2022年8月,百度发布了“AI绘画”首款产品“文心·一格”,支持古风、油画、水彩、二次元、赛博朋克、写实等十多种不同风格高清画作的生成。百度文心大模型通过其《服务条款》主要包括《免责声明》和《服务使用协议》,明确百度及其他用户对于基于本服务生成的内容都具有自由转让、传播或使用权,“在您开始使用本服务时,意味着您已充分知悉并接受以下使用条件:基于本服务生成的文本、图片等内容,百度及其他用户均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由转发、传播或使用。”

盗梦师 是西湖心辰(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和西湖大学深度学习实验室共同推出的一款AI绘画平台。由前谷歌人工智能研究院科学家、NLP自然语言处理领域预训练语言模型“ALBERT”第一作者——蓝振忠博士带队研发。

盗梦师通过其服务协议明确,“盗梦师所使用的AI模型,都采用MIT协议开源,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行了各种主题风格的深度定制,并将生成出来的图片版权,完全授权给生成者本人,这意味着,由用户生成的图片,如无意外情况,版权都归属于用户。”

6pen 国内团队开发的AI绘画平台“6pen”在苹果App Store图形和设计免费榜中排到11位。基于AI技术,让你的文本描述变成绘画艺术作品。并可将你生成的作品投稿到有奖展览,在社区中展示,以创造更多价值。具有以下四个特点。6pen服务也明确“不保留版权。6pen不保留版权,由你生成出的作品,如无特殊情况,版权都归属于生成者或CC0协议。自用,商用,当头像用,随你怎么用。在 6pen,所有你用AI绘画产生的作品,版权都归属于你,6pen不做版权保留。”

二、AIGC服务与用户权益相关法律问题

如上所述,AIGC生成内容既是数字产品,同时也具有数字作品特征。对用户来说,AIGC服务提供者需要保障用户参与生成内容的相关权利。同时还要地保障用户使用相关服务时享有相关权益保障。

(一)用户参与生成内容权益

服务提供商是为用户提供利用AI技术参与生成内容,因此首先要考虑的是用户在参与生成内容中所具有的权利。目前大多数AIGC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参与创作的权利所采取的态度是承认用户拥有著作权,对作品拥有定价要和处置权,但同时又约定创作者将相关作品的处置权的具体行使委托服务提供商来操作。

比如,以境内AIGC平台无界版图为例,其规定用户将作品上传时平台需要审核,但创作者对作品承担责任。其《创作者入驻协议》规定,“当您成为无界版图的正式创作者,您可以通过无界版图平台上传自己的作品。您上传的所有作品均需经过无界版图审核,但无界版图的审核不能减小或免除您的责任,如作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所有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同时无界版图也认可创作者有作品定价权。规定,“您对作品版权所有权拥有完全的定价权,您在上传作品时可对作品进行定价,设置作品版权所有权的出售要约价格。而对于版权许可使用权、改编权您同意独家授权无界版图代理销售,并由无界版图根据您当前的出售要约价格决定授权给最终用户使用作品的期限、条件及定价。”

同时无界版图要求创作者委托平台作为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代理权,规定“您上传的作品一旦通过审核,即意味着您同意授权无界版图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理展示、代理销售、代理许可他人使用、改编您所提供的版权作品,即您不得再擅自将您享有著作权的版权作品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代理、销售代理、使用代理等活动。”有观点认为,此类协议内容中,如果用户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委托服务提供商作为全球代理,可能涉嫌影响了用户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用户其他权益

AIGC服务提供者除了要保障用户参与创作的权利,还需要保障用户在使用服务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要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和老年人保护等非歧视情权利作出保障;另外要保障用户投诉举报权利等。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已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用户有关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用户申诉投诉举报等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用户知情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关于用户选择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关于用户公平交易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关于用户申诉、投诉和举报权,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要求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要求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依法开展涉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

关于劳动者工作调度权益保护,要求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三、AIGC服务与社会责任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AIGC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监管义务则包括算法机制审查、科技伦理审查、根据要求备案,完备相关制度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针对AIGC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作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一)算法安全主体责任要求

从监管者角度,所有算法服务包括AIGC服务,都需要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算法服务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即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针对算法机制机理,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针对算法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基本监管义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反电信网络诈骗、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针对用户使用服务的基本保障,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并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

针对保障用户账号安全,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针对保障其他服务提供者合理权益,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妨碍、破坏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正常运行,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

作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合理措施,规定了算法服务分类分级监管、备案和安全评估制度。

针对算法分类分级监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算法分级分类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重要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针对算法备案要求,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针对备案程序和备案公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进行公示;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针对安全评估,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信部门会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四、AIGC服务提供商相关法律问题

AI算法本质上是数据处理工具,AI算法应用则结合数据使用形成了一定的产品或服务形式。在AI算法服务商提供算法时,需要结合数据资源产生算法应用。在明确AIGC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合规义务前提下,需要处理好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的关系,处理好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关系,这与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相关。

(一)处理好内容提供服务与技术提供服务的关系

通常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相关规定针对网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也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该条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二款、第三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该条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技术服务者的责任承担。

从我国司法实践中,从整体商业目的、规则设计、算法设计三个层面分析是否属于内容提供者。

首先从服务提供者的运营和商业目的看,是否有提供内容的商业需求。比如在某案涉软件以迎合年轻人互动需求的方式吸引用户使用,软件允许用户以真实人物为原型创设并“调教”虚拟人物成为吸引流量的重要因素。甚至在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开展与明星的合作,法院认为其在运营过程中,利用粉丝文化吸引用户的意图明显。

其次从服务提供者规则设计看,是否有与之相适应的内容审核规则和责任追究机制。比如在本节所述案件中,用户用涉案软件可以创设、上传真实人物的姓名、肖像,可以与AI角色设置身份关系,可以“调教”角色、审核语料,可以按照软件提供的标签与角色互动等。这些功能使得用户创建的AI角色更具真实性、生动性,但缺乏相关审核规则及机制,显然服务提供商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再次从算法设计包括技术设计、部署和应用来看,服务提供方是否有聚合内容上传发布和价值生成的作用。如果算法本身有将用户内容聚合汇聚并融合,导致生成内容难以与具体用户相联系,或者界限模糊,则可能服务提供者会被与内容生成和价值生成直接相关,则服务提供者可能要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比如在本节所述案例中,服务提供者在软件升级过程中将开启与内容生成相关的用户阈值从1000人调低至50人,显然是为了鼓励更多用户围绕AI角色上传素材、创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说起了决定性作用。

(二)处理好用户侵权和服务提供商侵权的界限

如果数据资源完全由应用服务商提供,而用户只需要输入若干数据,则AI应用产生结果主要由服务商承担,当然权利也主要由其享受,与输出结果相关权利义务责任主要由服务商承担,当然用户也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如果数据资源主要由用户提供,算法只是对用户提供的数据进行处理,那么该生成物作品应该属于用户,算法提供商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果服务软件中产品属性、相关数据创作与上传、数据信息审核均由用户完成,而服务提供方只作为平台供用户之间交易流转,则可能能够相对明确区分用户与平台的法律责任。

总之,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的算法直接服务于内容组织生产的基本规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视为内容服务提供者。当然,在很多应用场景中,要完全区分技术服务与内容服务并非易事。但是从监管合规和司法实践中,这二者确实存在着差异,AIGC服务提供者需要在具体产品和服务中努力做到各方面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的平衡。随着产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创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掘和满足用户需求的过程中,对算法的应用方式在不断创新,应用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服务提供者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妥善处理算法的技术设计、部署、应用及其与特定目的的关联,处理用户与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注:本文首发于2023年1月《中国风险投资》杂志纸质版和微信公众号“中国风险投资研究”。

作者简介: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和科技评价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未来元宇宙产业50人论坛理副事长。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张 烽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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