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樊某平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1040阳光工程”(又称“自愿连锁经营业”、“纯资金运作”等)是一个无实际产品,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的方式,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出局”时能获得1040万元的报酬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
其运作模式是:
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就是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按照固定的标准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
其次,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形网络层级结构。
第三,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
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中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房为传销场所,设立诸多小团体家庭以发展组织。家庭设立“大总管(或家长)”、“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窗口”、“能力配合”、“自律配合”分工管理,形成由“大总管”向老总负责的领导模式。
截止2018年11月,该传销组织在晋江市某镇某紫帽镇已发展成多个家庭,共计参与人员200余人。
被告人樊某平于2016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徐某1(已被判刑)家庭的自律总管,负责协助大总管监督家庭内人员遵守行业纪律情况、及时上交处罚款项等工作。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樊某平在晋江市池店镇锦州××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平组织、领导以投资项目开发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樊某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樊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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