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但是新业态、新模式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今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带货主播说得很好,买回家却发现“货不对板”......近年来,经常有消费者反映带货主播会夸大某些产品质量、功效等,涉嫌虚假宣传。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自媒体时代,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直播带货平台责任主体被隐藏。朱巍说:“用自媒体的方式发了一个广告,仅在平台这个地方购买流量,这个时候平台是什么?按照以前的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个时候平台它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平台应知和明知的情况之下,才承担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的责任。流量的时代、算法的时代没有真正保护消费者,反倒把应该承担责任主体隐藏起来了。”
品牌方找“网红”直播带货,究竟谁是经营者?平台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葛友山律师解释,新出台的《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葛友山说:“比如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一系列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上述服务的就应该属于网络交易行为,就应该受到管理办法的规制,就按照管理办法去做一些它应该尽的义务。”
直播过程中抢购了好多衣服,想退货怎么办?抢购到手的商品和直播过程中所宣传的有差距,如何固定证据?
对于直播带货中出现的种种痛点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经营者要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等等。
葛友山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的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出台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可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葛友山说:“比如现在常见的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这属于新业态,实际上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这个《办法》是对新兴业态,就是网络交易模式做了一些规范,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细化。消费者如果权益受到侵害,维权起来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电子商务专家鲁振旺表示,《办法》的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和突出平台主体责任。“假如有几十万、几百万的主播,对他们的管控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办法》里面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要强化主体责任,尤其是平台主体责任,利用平台规则约束违规违法的主播的行为,管控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现象的滋生蔓延。”
个人信息被泄露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很多软件APP不仅私自收集个人信息,有的还共享给第三方使用。
新出台的《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鲁振旺表示,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力度,未来会越来越大。鲁振旺说:“人脸识别信息泄露方面,《办法》也对这方面违规违法做了一些界定。‘3·15晚会’也曝光了违规违法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接下来这方面的监管可能会越来越突出。”
此外,《办法》对于平台强制“二选一”如何判断等舆论关注的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等方式,强制经营者“二选一”。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也就是说,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鲁振旺表示,《办法》的出台,适应了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形势,对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鲁振旺说:“大的方面来看,《办法》逐渐强化了对于新兴互联网业态的治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随着直播带货、信息采集的发展,对于平台的管控也需要适应新的环境。《办法》重点突出了对于直播带货和生物信息采集的规定,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利好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