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发展会员183万余人,涉案资金收入160亿余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8日,被告人毛军、付赢与付辉平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湖南大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年3月14日,通过股权转让后,由付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5日,公司更名为大唐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天下公司)。3月,大唐天下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毛军。6月23日,大唐天下公司注册地变更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办公地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
大唐天下公司成立后,毛军等人设立名为“唐人街商城”的电商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用“互联网C+商业模式”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
以消费全返、推荐奖、消费奖、销售奖、特别奖、统一管理奖等为诱饵,通过设置多个等级,要求参与者根据等级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参与者的先后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大肆进行网络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将注册会员分为消费商、创客、创投、一般代理商(GA)、执行代理商(EA)等多个等级。其中,创客、创投分别缴纳999 元、9999 元获得加入资格。一般代理商(GA)、执行代理商(EA)根据区域的不同,缴纳数万元至数十万元成为各省、市代理商,获得加入资格。
同时,设置推荐奖励,创客以上会员推荐其他人成为创客以上会员,推荐的第一层奖励为被推荐人缴纳费用的20%,第二层奖励为被推荐人缴纳费用的12%,第三层奖励为被推荐人缴纳费用的8%。2017年3月后,为逃避打击,推荐奖励被改为一层,即直接推荐人获取被推荐人缴纳费用的20%。
该传销组织建立积分和以“唐宝”为名的虚拟货币系统,打着消费全返和各种奖励的幌子,欺骗更多的人参与。销售商通过预先购买积分或在销售后向平台缴纳其一定比例的销售额后,获取对应的奖励积分,如销售商缴纳其销售额的8%给平台,获得销售额的100 倍积分的奖励,所获得的积分以每日万分之五左右的速率转化为等值“唐宝”。
100个“唐宝”等于1元人民币,“唐宝”可以在平台流通,每满100“唐宝”可以提现,大唐天下公司根据提现时间收取不同的手续费用。
同时,根据注册会员等级的不同设置奖励,创客及以上等级人员作为推荐人享有被推荐人消费金额一定比例的积分奖励,并可获得该积分奖励的50%的积分作为特别奖励,第二层推荐人获得第一层推荐人特别奖励的50%,以此类推。
创投会员除了可享受创客会员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代理推广权,即可以推荐代理商获得推荐奖励。代理商除了享受创投会员的权益外,可以获得与所缴纳的代理费相应的积分奖励,根据所鼓吹的规则,还可以根据代理的级别共同分取该片区销售总额的千分之五的积分奖励。
该传销组织为扩大影响,实现犯罪目的,在全国各地设立联合代理公司和大唐商学院(原名唐人大学),负责代理区域的活动推广、人员发展和培训、宣传和鼓吹其运营模式。
这些分支机构由一般代理商和执行代理商组成,其中执行代理商负责联合代理公司、大唐商学院的设立和管理,分设各种职务。一般代理商、执行代理商根据资格不同,获得所属区域总销售额的不同比例奖励。
截止2017年12月13日,该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共发展会员183万余人,涉案资金收入共计160亿余元。其中创客人员23万余人,创投人员3752人,联合代理公司执行代理商174人,一般代理商4152人,大唐商学院执行代理商101人,一般代理商1863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毛军、张志君、付赢等24名被告人目无国法,以大唐天下公司为平台, 以“互联网C+商业模式”为名,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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