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弥微商连载一:百万货款走私户 品牌创始地成谜》一文中,清扬君向大家预告了本篇内容,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日弥微商的产品及代理模式。
企查查显示:宁波日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弥微商”),成立于2017年1月5日,注册资本300万,实缴资本为0,法定代表人胡嘉君。该公司为胡冬娜独资持有,胡冬娜于2020年4月29日卸任法定代表人。
虚假宣传不断、食品还是神药?
日弥官网显示,日弥微商产品主要包括:日弥胶原蛋白系列、日弥脂排舞系列、日弥美白抗糖饮、日弥干细胞系列。
编辑
“日弥胶原蛋白肽”是日弥微商的明星产品,官网是这样宣传的,“可以补充人体细胞所需要的营养,作用于眼睛、牙齿、心脑血管、软组织、胃肠、关节和韧带、骨骼、神经系统、毛发与皮肤效果明显,同时有增加皮肤弹力、提臀,对伤痕类、糜烂病变养护的功效……延缓皮肤老化、调节内在分泌系统,消融更年期症状”等内容。
清扬君认为,日弥胶原蛋白肽只是普通食品,但在宣传中却兼具“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功效,堪称“神药”!该产品宣传虚假宣传美容作用、保健作用和医疗作用,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日弥微商产品中最为火爆的可能就是“日弥脂排舞”了,而在代理商朋友圈和一些推广宣传中也充斥着大量的虚假宣传。
编辑
日弥脂排舞樱花味,宣传“美白、抵御紫外线”、“帮助皮肤抵御紫外线,并有护肝作用”、“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肤的减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奖品质”等内容;
日弥脂排舞抹茶味,宣传“有效燃烧体内脂肪”、“采用日本最高级别抹茶为原料”、“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肤的减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奖品质”等内容;
日弥脂排舞香蕉味,宣传“促代谢、助消化、燃脂肪、美肤抗衰”、“轻松瘦身”、“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肤的减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奖品质”等内容;
日弥脂排舞莓子味,宣传“轻松减肥”、“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肤的减脂黑科技”、“世界食品金奖品质”等内容。
经查询,以上四款产品并无进口保健食品批文,只是普通的固体饮料类食品,不可能具有“美白、减肥、护肝”等作用和保健效果,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宣传“市面上唯一一款瘦身+美肤的减脂黑科技”,属于绝对化用语的虚假宣传;宣传“世界食品金奖品质”,属于暗示产品有卓越的产品质量,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鼓励“拉人头”、四级代理涉嫌传销
日弥微商代理向清扬君提供的最新代理商政策显示,日弥对外公布的代理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天使合伙人、首席合伙人、预备董事和董事。
编辑
天使合伙人投入4980元,权益如下:
1、约8.5折代理价;
2、零售赚差价;
3、平级推荐:享受8%永久返利(398.4元);
4、跨级推荐:
推荐首席合伙人享受一次性10%返利(4980元);
推荐预备董事享受一次性10%返利(29800元);
推荐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首席合伙人投入49800元,权益如下:
1、约7折代理价;
2、零售赚差价(包括级别差价);
3、平级推荐:享受8%永久返利(3984元);
4、跨级推荐:
推荐预备董事享受一次性10%返利(29800元);
推荐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预备董事投入298000元,权益如下:
1、约5.8折代理价;
2、零售赚差价(包括级别差价);
3、平级推荐:享受8%永久返利(23840元);
4、跨级推荐:推荐百万董事享受一次性6%返利(60000元)。
该代理告诉清扬君,董事级别的代理商需要投入100万元,利润和奖励更加诱人。
从日弥代理商政策中不难看出,级别越高的代理商产品折扣越低,可以赚到更多与下线代理的折扣差价。其实,日弥微商的折扣在微商行业算是比较高的,29.8万的预备董事拿货划到5.8折,相对较高的产品价格想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不容易,不过日弥代理政策中的代理推荐奖励却是非常丰厚,平级推荐一名预备董事即可获得23840元永久返利,推荐12名即可回本,并且可以享受对方后期补货返利;如果能够推荐百万董事,5个即可回本。
清扬君认为,日弥代理商的折扣并不低,相对于赚取零售差价,远不如“拉人头”来的快,这或许也是日弥微商设置代理政策的初衷,而代理商政策也明确声称“推荐奖励无上限”,鼓励代理商拉更多的人通过认购产品缴纳入门费。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编辑
对比之前的七级代理制度,日弥微商目前采取的四级代理模式还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三级,而让代理商通过订购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鼓励代理商拉人头给予奖励、上级代理可以从下线获得利益的计酬方式都符合传销的特征。
关于日弥微商的其他问题,清扬君将在连载中继续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