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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商银行6宗违法被罚225万 信贷资金违规进房市

来源:[db:来源]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28
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温州民商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严重不审慎;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温州民商银行存在贷前调查严重不审慎;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贷资金直接或者变相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25万元。 

  张昊对温州民商银行贷前调查严重不审慎负直接责任、王海潮对温州民商银行贷前调查严重不审慎负审查责任;对温州民商银行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负审查责任、林爱莲对温州民商银行贷前调查严重不审慎负主要管理责任;对温州民商银行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负主要管理责任、薛笑丹对温州民商银行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负直接责任、潘愉宽对温州民商银行向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负审批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于2021年3月18日决定对张昊警告;对薛笑丹警告;对王海潮分别警告;对潘愉宽警告;对林爱莲分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工商信息显示,温州民商银行第一大股东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第二大股东为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0%;第三大股东为森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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