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酒泉。学生家长反映,酒泉市第六中学一班主任对学生迟到等行为罚款,金额从10元到500元不等,一学期现金或罚没七八万元。家长称,罚款从两年前就开始,当时班主任丁某在微信群规定学生迟到、没完成作业、考试退步等都会罚款。肃州区教育局局长杨生英表示,纪委已介入此事。具体数额没有家长反映的这么多,对该教师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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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向学生罚款,首先违反的是行政处罚法。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只能依据行政罚款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设定。除此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即使在地方性规章制度中,罚款的限额也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老师根本无权设定、也无权行使罚款权。
其次,老师罚款与教育法相悖。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教委1994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乱罚款者的法律责任:该法第78条规定,凡“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老师为人师表,就当慎言慎行。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中小学老师缺乏法治理念、依法从教意识,这恐怕也是普法教育的一个盲区,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步骤、有计划地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法治建设、依法从教的长期教育培训工作。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从学生抓起,更要从老师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