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新观察注意一篇题为《绿叶经销商“维权”失败:靠能力赢得的豪车奖励,可能并不属于你》的消息被多家媒体转载。
该文中提到,4月9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倪某发与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2016年,倪先生通过注册成为绿叶公司的直销员,在绿叶公司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倪先生开始向社会推广绿叶公司的产品,并依据绿叶公司制定的营销分配方式获取推广报酬。因倪先生业务突出,绿叶公司曾多次给予其奖励,奖励包括旅游、奖金、车辆等。但奖励的上述奔驰车辆,绿叶公司虽已交付其使用,但至今仍未将所有权过户至倪先生名下。倪先生多次要求将该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均被绿叶公司拒绝。现该车辆登记在租赁方格上公司名下。倪先生认为绿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上诉至法院。
对此,绿叶公司辩称,自己为了鼓励品牌经销商在未来更好地开拓市场,在2018年1月与倪先生签订了《经销商用车协议书》,将案涉车辆三年使用权交予倪先生使用,在该三年内所有权仍归属绿叶公司,待三年期满后过户给原告。但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倪先生应当遵守绿叶公司制定的规则,将车辆用于未来的销售市场工作中,不得出现转让、转租或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出现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使用的车辆,并取消其资格。根据此约定,倪先生在租赁期内已不再经营绿叶事业,甚至从事与绿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绿叶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辆,并不退回倪先生任何费用。
绿叶公司得知,倪先生在三年试用期内已不再从事绿叶公司的直销经销工作,且同时原告还在从事与被告绿叶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根据协议约定,绿叶公司有权拒绝将车辆过户至倪先生名下,并要求其返还车辆。
最终,根据约定,绿叶公司有权收回车辆,故对倪先生要求绿叶公司返还车辆的主张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倪先生要把绿叶公司曾经奖励给自己的豪车悉数归还。
尽管此法律文书伤害不大,但侮辱性极强,特别是仍在绿叶公司效力的经销商。他们是否清楚的认识到,曾经那么努力奋斗工作而得到的物质会被赠予方用因法律一纸文书而被无情的拿走。换言之,对于经销商而言,拿走的不仅仅是物质,也是一份曾经的荣誉。尽管不想从事绿叶了,但作为市场的人,应该有“良禽择木而栖”的选择权。
此外,许多直销公司同样都喜欢豪赠经销商汽车、游艇,甚至别墅来奖励努力做市场的人,场面宏大,彼时获奖者气宇轩昂的表示忠心,场下雷鸣般的掌声,但时过境迁,直销企业的市场有起有落,谁都不能保证会在一个平台奋斗一辈子。其实,尊敬经销商的选择,毕竟他们曾经为公司创造过辉煌,也别因为经销商的离开而去质疑其忠诚。
中国有句俗话“好聚好散,再聚不难”。然而,谁又能真正做到不伤害彼此就离开呢?这就是为何在国内直销行业,老板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永远存在一样。说到底,发生在绿叶经销商身上的事情,其实就是利益引起的。
从法律来看,绿叶与曾经的经销商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彼此没有对与错。绿叶尽管赢了官司,但很可能动摇正在努力做绿叶市场人的决心,甚至也会失去一些曾经加盟过绿叶的经销商的信任与好感。
其实,世间仍有一种聚散,不是因爱生恨,而是失去得到也不外乎一个“缘”字,如果未来还有缘,赠人之物,何必力争;如若无缘,赠物留念。最后,祝福该经销商前程似锦,也期待绿叶公司重振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