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彩礼是按照一般的风俗习惯,由婚约一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财物,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现有关彩礼返还的纠纷。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彩礼的案件。
    适婚青年沈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如故,在相识仅一个月之后便决定结婚。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沈某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周某转账18万元,双方于相识后的第四个月举办了婚礼。婚礼后双方短暂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矛盾,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18万元。
    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于共同生活的时间各执一词,沈某说双方共同生活了十几天,周某则称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个月左右,但双方均认可已共同生活。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向周某转账18万元是否属于彩礼且应否返还。沈某认为18万元属于彩礼,遭告应返还相应的彩礼;周某认为18万元不全是彩礼,还包括购买三金、生活用品的钱,其同意返还7万元。
    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和周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故不成立夫妻关系。沈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主张周某返还按照风俗给予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转账的18万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彩礼。双方婚礼后实际上确实有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少。最终,法院充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周某返还彩礼金额的80%即14.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