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化妆品“雷霆行动”专项整治,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等5项被列入整治重点。
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单位是化妆品集中销售区域经营者、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单位、酒店宾馆、母婴用品店、化妆品专卖店等。整治的重点问题包含5个方面,如,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完整、准确,不符合《条例》规定;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经营的化妆品超过有效期;涂改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
整治行动要求,对全市线下及线上经营无标签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销售过期化妆品等问题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惩处。要求各区市局按照经营及使用环节化妆品监管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效机制,实现网格化监管全覆盖。(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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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岛市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1、不准经营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2、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4、不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的化妆品;
5、不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6、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7、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
8、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9、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10、不准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二、青岛市化妆品经营明白纸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所有化妆品经营者必须落实的主体责任,以及不落实主体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化妆品经营者应留存所购进化妆品的哪些有效证明文件?
化妆品经营应核实所销售化妆品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留存下列复印件:
1、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3、进口、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普通化妆品备案及检查通过情况;4、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5、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二)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不得销售哪些化妆品?
1、未取得生产许可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3、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化妆品;5、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6、套号冒号的化妆品;7、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8、变质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哪些内容?如何规范标注?
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国产特殊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的标签应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净含量,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的标签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四)化妆品台账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2、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3.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带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4、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