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通讯员 肖波
4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遭告梁发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遭告梁发茂支付处理处置费12万元,支付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律师费13000元及差旅费2000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遭告梁发茂是东莞市塘厦镇鸿瑞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2019年4月7日、4月10日两次指使该公司司机驾驶厢式五十铃货车,从东莞市塘廈镇林村运载6吨装修垃圾倾倒至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英光村。倾倒的装修垃圾经检测存在危险废物特征,对周围土壤及物体造成污染,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遭污染环境进行了清理及无害化处置。因梁发茂拒不承担遭污染环境的清理处置义务,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深圳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起诉,深圳中院3名法官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1月1日起,深圳中院集中管辖深圳市、河源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2020年6月30日,深圳中院牵头与集中管辖区域内的五市检察院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共同推进环境资源跨区域司法协作,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携手打造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东江模式”。该案系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以来,宣判的第一起深圳市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第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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