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变现容易,社交电商似乎门槛较低……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电商成为一种趋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近日,记者邀请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对《办法》予以解读。
五大突出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就是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对《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这样即便于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也方便了个人灵活就业。
第二个亮点是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这些新兴的网络交易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个亮点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
第四个亮点是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个亮点是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这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发生。
网红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四种情况例外
第一情况是个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第二钟情况是家庭手工业产品。这两种情况很好理解。第三种情况是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第四种情况就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办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就是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的劳务活动,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这些劳务活动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这都是服务本地居民的便民劳务活动。
强化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
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也就是所谓的大数据共享这个概念。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最低、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才行。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尤其大型平台企业在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也必须经过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否则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严格监管“直播带货”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四个环节。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直播带货或者直播卖货以后都要纳入平台监管范畴,主播对于自己卖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要负责。商品质量有问题,主播要相应的承担责任。
同时,《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