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人民药监为人民”的理念,主动出击、严惩重处,查处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有效地净化了药品市场环境,护佑了人民健康,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山东省药监局公开第三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典型案例
深圳市某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分公司
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化妆品案
2020年10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一分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保湿精华乳、魅力睛彩精华等三种进口品牌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未标识进口化妆品备案号,按摩油外包装标签所标识的备案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备案号不符。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单位资质、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经查,三种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批准日期为2020年11月份,累计违法所得74072.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2021年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化妆品、罚没款29.6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营某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0年12月,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营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处方药吡哌酸片未按照规定留存医师处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查,该公司2020年10月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曾被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2021年2月,东营市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造型美容美发店
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2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造型美容美发店2月1日从威海市环翠区某美发用品店购进了化妆品。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进行查验登记,未留存供货单位的资质、检验报告、备案凭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021年3月,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