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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主任挪用7600万炒股后潜逃至安徽24年,是否超追诉时效引争议

来源:[db:来源]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29
摘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9年5月,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北京成功缉捕在逃24年的两名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 消息显示,5月15日,在中央追逃办、北京市纪委监委的统筹协调下,北京市追逃办和大兴区纪委监委主动"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9年5月,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北京成功缉捕在逃24年的两名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 

  消息显示,5月15日,在中央追逃办、北京市纪委监委的统筹协调下,北京市追逃办和大兴区纪委监委主动出击、靶向追逃,一天之内同时收网,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淮北市成功将在逃24年的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贾某刚、贾某铸兄弟二人抓获归案。

信用社主任挪用7600万炒股后潜逃24年,是否超追诉时效引争议

  时隔2年后,该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对贾某刚、贾某铸二人犯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不等。 

  1995年挪用7600万炒股 

  经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遭告人贾某刚在担任北京市某县某信用社(现更名为北京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主任期间,于1994年7月22日至1995年9月22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弟弟贾某铸以信用社支取备用金、谎称投资项目为名,由贾某刚本人或通过他人从某信用社兴城分社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880万元;遭告人贾某刚从某信用社提取现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从某信用社向贾某铸开设的北京同XX易公司转帐共计人民币560万元。 

  上述合计人民币7640万元,由遭告人贾某刚、贾某铸二人用于炒股及期货交易。 

  1995年10月15日始,遭告人贾某刚、贾某铸携带挪用的钱款人民币17.09万元长期潜逃,后该款用于其购买房产、车辆等个人消费。 

  案发后,北京市大兴检察院追回款项人民币366.19万元,追回款项已按规定入账,发还遭害单位。遭告人贾某刚在申XX源证券名下全部资金人民币4.9万元及利息予以冻结。 

  根据通报,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贾某刚、贾某铸二人于1995年10月15日畏罪潜逃,由于涉案资金巨大,该案当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二人潜逃后即失去踪迹,变换身份藏匿于安徽24年,编造虚假经历瞒住周围人过上另外人生,并利用腐败收益开公司企图洗白犯罪所得。 

  另经法院查实,遭告人贾某铸已在1987年已登记结婚,潜逃期间,贾某铸通过办理虚假身份证件,于1998年3月与王某在安徽省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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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判决,以犯挪用资金罪、犯职务侵占罪,对贾某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犯挪用资金罪、犯职务侵占罪、犯重婚罪,对贾某铸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半。 

  争议是否超过追诉失效 

  一审宣判后,贾某刚提出上诉认为,其逃跑时间是1995年10月15日,逃跑之前,没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至其遭抓,已经超过了15年追诉时效,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二中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案证据证明,侦查机关于1995年10月15日对贾某刚、贾某铸涉嫌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时,不仅确定了发案情况,亦确定了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贾某刚、贾某铸在明知相关犯罪行为已遭发现的情况下,于1995年10月15日潜逃,采用躲避在车辆后备箱中秘密离京、办理虚假的身份证件在京外长期生活等方式积极逃避侦查,依照刑法第88条之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北京二中院依法驳回贾某刚、贾某铸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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