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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说“芬妮案”:王志文的胜算有多大?(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17
摘要:并且王浙滨在明知其亲笔签订合同中有关参加剧组首映的条款是属于另行协商的非强制性条款,明知王志文从始至终没有认可过剧本,却不断通过媒体对公众、对投资人描述王志文不参加各地首映式违反合同条款的虚假事实;

  并且王浙滨在明知其亲笔签订合同中有关参加剧组首映的条款是属于另行协商的非强制性条款,明知王志文从始至终没有认可过剧本,却不断通过媒体对公众、对投资人描述王志文不参加各地首映式违反合同条款的虚假事实;描述王志文是先同意了剧本,在影片完成后再无理表示剧本不满的虚假事实。将公众和投资人对影片品质的关注转移到对演员评价影片和不参加影片宣传的关注。

  王浙滨隐瞒合同没有必须参加剧组宣传的条款,隐瞒王志文从未认可剧本,违背事实对媒体的虚假描述实际刺激了影片投资人的不满情绪。王志文基于事态已经不可逆转的激化,最终基于合同权利,谢绝了参加各地首映的活动。

  单从合同和法律的角度来讲,谁对谁错?此案王志文的胜算有多大?

  其实案件很简单。但不论输赢,对手都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而对于王志文都是一个伤害的过程。

  现在案件发展到什么情况了?造成如今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娱乐圈的“规则”吗?

  案件正在答辩期。事件发展到这个程度,实际是有人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微妙但也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王志文由于表示遗憾而被法院认定为是导致影片发行不成功,投资不能收回的原因而败诉,那判决肯定是为娱乐圈建立了新的规则。

  当初王志文对剧本并不满意,为什么还是签下了合约,是什么原因?“要按照王志文认可签字的剧本拍摄”为什么最后也没实现?

  制片人王浙滨邀请王志文出演时提交了电影文学剧本,王志文在阅读剧本时,发现剧本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王志文为此向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明确提出剧本需要修改的建议。王浙滨在签约前明确同意修改剧本。

  为严格双方的约定,王志文在本案演出合同中专门要求增加了修改后剧本应该由王志文签字认可的特别条款。这种条款是王志文以往演出合同中从未出现过的。

  但在签约后及合同履行中,王志文发现自己和剧组为使影片品质更好的改进剧本工作,变成了艰难地做编剧王浙滨思想工作的过程。虽然从编剧对自己作品感情角度,王志文完全可以理解编剧王浙滨在改剧本问题上的坚持态度和表现,但一个感人的故事以剧本的文字语言表达,变为以电影的形式表达毕竟是不同的表达形态。从电影专业的角度衡量,王志文认为完全不能理解和接受。

  修改剧本的工作由于制片人兼编剧王浙滨的坚持,及其他剧组主创人员出于各种原因对王浙滨态度和情绪的尊重,没有实质性进展。由于王志文认为剧本原先存在的主要不足并没有得到修改,所以王志文始终没有签字认可过剧本。

  由于演员必须以剧本固定的角色和内容去演绎,由于电影生产必须在一个拍摄周期内完成的条件束缚,王志文出于严格遵守合同的习惯,仍然认真尽职地履行了有关的演出义务。

  王志文对影片表示遗憾也与以上原因有关。王志文通过自己的亲历和观感认为由于种种人为的原因,最终导致影片品质出现了较大问题。而王志文原本是基于一个十分感人的故事,确实想协助制片人、导演将影片创作到一个尽量完美的初衷参与该片,但最终王志文感到影片的实际结果与初衷产生了较大背离。因此王志文对影片非常遗憾,王志文在剧组内及剧组外从没有隐瞒过这种感受。在上海由于记者的发问触发了王志文不愉快的感受,王志文如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事实上本片剧组的其他人员也在不同的场合对媒体表达过对影片的遗憾。

  您声明“有人要终止王志文艺术人生”一说源于什么?依王志文的实力,真的会有这么大影响吗?

  当初是认为对手将诉讼冠以“缺乏职业道德,损害投资人利益,造成投资不能收回”名义渲染、造势,是要对外界在王志文的“职业道德”上打下一个深刻的印记。而对于一个非常注重职业名声的演员,如果在此问题上被否定,你的艺术人生也就到头了。投资人、制片人也不会再选择你出演,因为你缺乏职业道德。近日看到选择的就是王浙滨当初深入生活法院的消息后,再联想到原告对于起诉地原因对于公众撒谎。王志文对王浙滨又增加了一层了解和感叹。

  关王浙滨与法院的关系如何,是否对案件会有一定的影响?法院有没有可能变更?

  恳请你们在报道和评述与法院有关的问题和时一定要遵照我的原意,我认为这个非常重要。

  从揭示出的消息看,原告聘用打工的王浙滨熟悉有关法院是完全有可能的。对于王浙滨由于拍摄影片中与北京各级法院建立的关系,我们认为本身是非常正当的关系。

  在涉及法院受理此案的问题上,我们的表达是:“认为原告欺骗了法院。”这是我的原意。请你们报道一定注意这个界限。

  我的这个表达是有依据的。北京青年报记者李罡在6月14日报道原告立案新闻时,说明原告从辽宁到北京起诉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在海淀签订”。我们可以判断记者不是从原告处获得的信息,就是从法院获得的信息。这就是原告在立案时欺骗法院的纪实信息。

  从北京青年报的报道,我们可以肯定原告起诉时在面对法院必须的立案管辖地审查时,一定是对法院编造了可以管辖的谎言,近日原告律师改口称是因为电影在海淀区的北京电影制片厂拍摄,是合同履行地,这是原告的第二个谎言。我们相信原告既然可以通过媒体欺骗公众,也一定会在起诉立案时欺骗法院。原告从辽宁跑到北京选择一个法院欺骗性立案,如果没有一种特别的目的是解释不通的。基于对王浙滨的了解,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对手在选择法院时,会单方希望将王志文放到最熟悉的法院审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对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会不惜采用欺骗法院的方式立案。

  如果说我们现在没有顾虑是不切实际的。但是王志文方面也可能不会提出管辖异议,而接受对手选择法院的审判。因为这个案件无论在那里审判,无论输赢都是一个对王志文造成伤害的过程。

  我们相信法院终将查明是谁在欺骗和编造谎言。也相信法院在此情况下会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

  事件是否会一直发展下去,会不会和解?预见一下诉讼结果?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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