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 丁景洁: 第一个是它很明确快进商品交易主体必须是境外企业,还有一点对我们比较影响大的就是支付信息,用户订单的支付信息、订购人以及物流信息必须是三单一致的,其实我觉得这个只能说是阵痛,对一些商家来说,在初期的时候肯定是有一些不习惯的一些地方,但是从长期来说还是很好的去规范这个行业,不管是从跨境贸易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方面都是很好的措施,我们也是经历了这种阵痛,一直到现在。
如今,随着“双11”的到来,今年网络消费方面的问题,也势必会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集中体现。
就在近日,国内电器品牌格兰仕发表声明称,该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一时间,电商平台的“二选一”问题,再次引发舆论的关注。
电商 丁景洁: “二选一”在业内还是比较出名的,针对的一个问题是说,现在整个电商的流量是在往下降的,更多的流量是往垂直电商去做,而不是传统的这些电商,所以电商行业的厮杀其实是蛮严重的。
从京东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再到格兰仕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平台“二选一”的问题,一直争论不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 徐乐夫: 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很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互联网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过去一直秉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希望相关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好反垄断合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二选一”现象的限制主要涉及三部法律:《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 徐乐夫: 互联网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过限制交易对方的选择权,来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为市场设置了障碍和壁垒,阻碍了资源和信息自由流动,违背了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理念。“二选一”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封锁、排斥效果,遏制在位竞争者的发展,影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
如何营造公平竞争的电商环境?如何维护市场秩序?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双11”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期望,消费者的这一个“1”,和商家的这一个“1”可以完美结合,真正实现1+1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