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等于是搁置了争议,至于责任到底如何划分,将留待今后进一步明确。”接近立法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发生在8月24日的温州滴滴顺风车血案,将本来就一波三折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卷入了更激烈的“漩涡”之中。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商务法。一部法律经过四次审议才获通过的情形在立法史上并不多见,而直到最后一次审议,还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草案)通过还为时过早,建议再等一等、再看一看”。
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平台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四审稿将“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滴滴血案的发生,让这处修改引起轩然大波,从而引发了电商平台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论。一时间,专家学者、消费者组织纷纷登场,观点针锋相对。
支持一方认为,平台承担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致,不应给平台苛以重责;反对一方则认为,对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
8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这等于是搁置了争议,至于责任到底如何划分,将留待今后进一步明确。”接近立法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8月31日下午,在电商法表决通过之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解释“相应的责任”时说:“如果平台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责任变化体现博弈
8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电商平台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原来写的是连带责任,这次提交的草案又改为了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作为常委委员,我都不赞成,为什么?因为怎么能叫‘相应的补充责任’呢?但是大家提了意见之后,最后又把它改为了‘相应的责任’,把‘补充’去掉了。”他说。
“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尹中卿说。
草案三审稿第37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报道,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但在8月28日的分组审议中,至少有3名委员在发言时提到了滴滴血案。“随着近期发生的网约车女性乘客被杀害侵犯的案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追责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热点,必须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充分考虑。”杜玉波委员说。
“电商应履行的义务而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即等于说是电商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徐显明委员说。他建议“恢复原来的连带责任为好,开倒车不好”。
徐显明说:“修改了以后,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就等于加重了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责任,或者反过来说,即等于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有何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介绍:“如果规定平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死者的家属既可以向凶手追索民事赔偿,也可以向滴滴平台追索民事赔偿,滴滴可以在赔偿后再向凶手追偿。但如果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则需要先判定谁承担主责,如果凶手被判定承担主责,滴滴平台承担次责,那么滴滴只需要承担次责的赔偿责任了。”
8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时建中还指出,若将“连带责任”改成“补充责任”,还将与《食品安全法》存在冲突。《食品安全法》早已明确规定,在类似情形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告诉记者,“电商法与食品安全法并不冲突。电商法草案已作出规定,一些专门法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可以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很多案件中平台未承担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在乘客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索赔的诸多案例中,平台公司甚至很少承担补充责任,大多数被法院判决无侵权责任。
2017年11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一起判决中认为,滴滴出行平台向乘客、司机提供订立出行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少量的服务费用,与司机、乘客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并非本案的侵权人,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同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乘客通过网约车软件叫到一辆出租车后,与司机发生互殴被打成重伤。法院也认为网约车平台属于居间信息服务,非侵权责任方,且与司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雇佣关系,故不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平台实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来组织开展顺风车业务,而且也能从顺风车业务中获取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
也有部分案例认定平台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今年3月宣判的长春市一起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平台公司因为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因此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不足部分,向乘客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