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规范服务行为,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到2014年,90%的孕产妇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重大项目,5712万名农村孕产妇受益。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由2000年的72.9%提高到2014年的99.6%,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由2000年的65.2%提高到2014年的99.4%。2009年启动实施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累计为4287万和613万农村妇女分别进行了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救助贫困患病妇女31077人。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重大项目,为6053万名孕产妇进行检查和治疗。开展“中国妇女健康行动”等不同类型的妇女健康项目,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妇女健康促进活动。
妇女生殖保健服务进一步加强。保障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提供青春期保健和老年期保健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减少非意愿妊娠。持续打击和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为流动妇女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
妇女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延长,2010年达到77.4岁,比2000年提高4.1岁。孕产妇死亡率大幅降低,由1990年的88.8/10万下降到2014年的21.7/10万,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城乡和地区间孕产妇死亡率差距进一步缩小,孕产妇死亡率城乡差距由2000年的2.4倍缩小为2014年的1.08倍;2000年西部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是东部地区的5.4倍,2014年缩小到2.6倍。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五、妇女与决策管理
中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参政比例进一步提高,在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增强。
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积极措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人数和比例不断提高。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和选举法实施细则,普遍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培养选拔女干部的目标指标和工作要求,并采取具体措施,提高各级女干部的人数和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2013年出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具体规定,“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村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
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提高。重视发挥妇女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作用,提高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女代表比例为23.4%,比20年前提高了2.4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妇女代表占少数民族代表的41.3%。注重提高妇女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参与度,重视发挥政协妇联界和女委员作用。2013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女委员比例为17.8%,比20年前提高了4.1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女党员的比例显著提高,2013年为24.3%,比1995年增加了8.7个百分点。各民主党派女性成员比例均高于20年前。妇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不断增加。2013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录用的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为47.8%。近年来,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比例不断提高。
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建设。2013年,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22.7%,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村委会主任和村民代表中的女性比例也明显提高,妇女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2013年,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为48.4%,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为41.5%。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2014年,工会会员中女性占38.1%,企业职代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9.3%,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女职工董事、监事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分别为40.1%和41.5%。
妇女和妇女组织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支持鼓励妇女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不断拓宽参与的范围和途径。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密切关注性别平等议题,积极提出议案、建议和提案,推动解决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问题。注重将性别平等纳入决策,各级女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立法协商和协商民主,推动将性别平等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制定和修订中,积极推动立法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妇女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妇联组织依托村级组织和社区活动场所建立70余万个“妇女之家”,在密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他妇女组织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妇女与环境
中国重视营造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文化环境,创造健康安全的自然环境,倡导平等和谐的文明家风,为妇女的生存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妇女在社会文化培育、生态环境保护和家庭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日益凸显。
营造尊重妇女和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各级党政部门、妇联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宣传倡导、教育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升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各级党政领导带头宣讲国策,发表署名文章,作专题报告,表明促进性别平等的意愿和行动。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培训媒体从业者,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的歧视现象。大力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贡献。妇女在媒体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持有新闻记者证的女性采编人员比例为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