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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肿瘤康复回校遭歧视,涉事老师免职、校长停职(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本案中小周的父亲主要对老师的指控就是三条,即不让孩子参加考试、孩子的座位被隔离在最后面以及曾经不让儿子进班级念书的问题。从现有证据上来看,语文老师不让孩子参加考试确实是事实,而学校给出的所谓“试卷不

本案中小周的父亲主要对老师的指控就是三条,即不让孩子参加考试、孩子的座位被隔离在最后面以及曾经不让儿子进班级念书的问题。从现有证据上来看,语文老师不让孩子参加考试确实是事实,而学校给出的所谓“试卷不够”的理由更是不合理的。而对于后两项指控,根据现有证据,律师很难做出明确的判断。因此律师主要就第一项指控发表意见,语文老师的做法明显是侵害了小周的受教育权的。

法律分析:不应有歧视,每个人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张洁表示:

我国多部法律都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教育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同时《教育法》还明确了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语文老师不让小周参加考试,明显是剥夺了小周(一)(三)两项权利的,侵犯了小周的受教育权。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小周患有疾病,但是并不影响其上课,因此老师不让其参加考试明显是一种歧视行为,即使小周在学习中有困难,老师也应当耐心、教育,更不要说小周并没有学习困难,此观点从其数学成绩可以证明。而且在同学都参加考试的时候,让小周一人在课桌上坐着等待,明显会降低小周在同学中的评价,属于侮辱小周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综上所述,语文老师不让小周学习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因此现在由教育部门处理是没有问题的,根据调查结果,可能会责令学校、语文老师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语文老师处分。

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自身权益保护的教育,告知未成年人在遇到类似情况后果断告知家长,家长应当马上与学校联系,核实情况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学校应当定期自查自纠,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不仅是专业方面,更应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培训,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最后就是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不仅将教育看做一份工作,而是一份使命,在教育过程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祖国培养多方面的人才。

来源:海峡都市报闽南版(big-qz) 海都记者 林淑芳 陈紫玄、共青团中央(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心理专家、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 陈丹 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法律专家、北京致诚公益律师 张洁)、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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