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了。
2018年5月6日,一位空乘人员在郑州航空港区搭乘了一辆滴滴顺风车赶往市区遇害,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5月12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官微“平安郑州”称:当日凌晨4时30分,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10时许该微博再次发布称,“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DNA样本分型一致,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
至此,这件引起热议的案件终于告破。
案件虽然告破,但是对滴滴平台业务的管控能力来说并没有随着案件的告破而结束。公众对于滴滴平台顺风车业务所产生的焦虑、恐惧也并没有随之消除。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对司机的审核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滴滴平台对司机的管控又在什么地方?《商学院》记者就此联系滴滴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一切以公告为准。
事后整改 慌不择路?
空乘搭顺风车遇害的悲剧发生后,滴滴公司先是发布了一则“悬赏令”,100万元寻找顺风车司机刘某华。郑州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后,滴滴开启了阶段性业务调整。
5月12日零点起,滴滴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部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运营及客服体系全面整改。《商学院》记者当天打开滴滴APP的顺风车栏目显示,顺风车业务停业整改一周,同时有一排较小的黑体字——“再次向受害者家人及公众道歉”。
5月16日,滴滴公司公布了其阶段整改措施。根据滴滴公司整改结果,平台将对夜间顺风车合乘双方安全保障可行性进行评估,顺风车暂停接受22点至次日早6点期间出发的订单。而接单在22点之前但预估服务时间超过22点的订单,滴滴平台会在出发前对合乘双方进行安全提示,同时滴滴建议用户开启订单全程录音功能。
下线顺风车用户标签和车主评价功能,合乘双方的头像和信息改为仅自己可见,外部头像显示为系统默认的虚拟头像,车主每次接单前需进行人脸识别,最大限度杜绝私自更换账号问题的发生。
有用户表示:“滴滴暂停关闭22点至次日清晨6点之间的订单,有慌不择路之嫌,处于不知道该做些什么弥补过错的状态。”
这一系列措施,意味着滴滴关闭了顺风车业务的社交功能,但是这一措施真的能够避免顺风车的安全隐患么?
在滴滴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显示,犯罪嫌疑人所接单账号归属犯罪嫌疑人之父,且正常通过了滴滴顺风车注册时的三证验真、犯罪背景筛查和接首单前须进行人脸识别等安全措施。嫌疑人系违规使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
然而,根据犯罪嫌疑人父亲向媒体所述,其并没有注册顺风车业务,驾照平时所放之地,其子可以随时拿到。但是犯罪嫌疑是如何通过人脸识别的呢?在这一点上滴滴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呢?公告中滴滴并未明确解释这一点。
滴滴在公告中提到,滴滴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
顺风车业务到底是什么?
网约车业务作为近年来新兴的出行产品,为不少用户提供了便利出行,随着市场份额增加,监管力度也在加强。2016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未将顺风车纳入网约车范畴,而是将顺风车、拼车方式认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对于顺风车业务管控并不适用于网约车的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对网约车驾驶员做出了明确规定,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其中北京市政府还对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和户籍进行了限定,车辆必须是京牌车,司机必须为京籍户口。
办法规定,网约车为运营车辆,顺风车为非运营车辆,顺风车的接单每天有接单次数限制,而网约车则定义为与出租车相似,都为“社会巡游运营车辆”。因而相对于对网约车业务的审核管理,顺风车的审核准入明显没有网约车的严格。
《商学院》记者在北京试图用一辆外籍牌照、外籍户口、外籍驾照注册顺风车业务,结果顺利通过了审核,并且被提示有接首单奖励机制。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滴滴顺风车平台虽然从单笔订单中抽成较低,但平台上每天会有大量的订单生成,总体获利金额非常巨大。而司机端在不用增加成本支出的情况下,不用去接受专业服务培训,不用办理必备的运营资质,甚至不用缴税,就可以获取合乘者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
滴滴的责任在哪里?
2017年,共享经济成为了“风口”,各种共享经济产品涌现,而顺风车业务在很多资本眼中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产品之一。
在陈音江看来,共享经济并不意味着不属于经营行为,就可以不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约束。因而对于顺风车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以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明确追责标准和履责范围是当务之急。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在接受《商学院》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付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然而,目前滴滴平台并未公布对顺风车司机的审核细节。
“滴滴首先对车主个人身份、车辆身份和驾驶资质进行审核,通过车主提供的材料确认其是否符合车主认证条件。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车主通过伪造证件等方式提供资料,如果滴滴方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不能识别,则存在一定风险。”许浩说。
事实上,郑州空乘人员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一案,并非滴滴顺风车第一次发生这样的案件。2016年5月在深圳,同样在顺风车业务中,一名小学英语女教师在使用滴滴顺风车业务时被残忍杀害。根据当时滴滴所提供的信息,在该案件中,司机并没有犯罪记录,在之前所接的18单顺风车记录中也没有差评和投诉。
根据当时滴滴回应该案件的记录,滴滴称考虑新的客服服务机制,开通一键报警、行程轨迹共享、道路偏离提醒、人脸识别等安全应急功能,通过技术更好地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然而两年过去了,同样的事件再次上演。在公告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
那么是否意味着,在2016年滴滴所称的要建立新的客服服务机制,在2018年这次事件中,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两年过去了,滴滴在应急处理预案上并未有很大的改善?
许浩指出,“首次案件与两次案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在首次案件发生后,滴滴采取了什么样的补救措施,是否加强了审核机制?这对于两次案件的定责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