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不够细化,修改建议稿吸纳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在第57条、58条中明确,“公安、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女性未成年人,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妇女庇护场所,为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赡养扶养关系的成年人提供免费临时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
据了解,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表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回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联合有关方面,实施开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研究论证,积极推动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建议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