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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焦点】多位代表建议:对教师实行特殊的公务员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3
摘要:“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是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的重要议案。他呼吁,要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让教师有地位,吸引更多优秀教师来从教

  “这个问题,我们十多年前就讨论了多次,今天,有两会代表再提议,我还是要大力呼吁。”这位说话掷地有声、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正是中国教育学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

  他所提及的这个问题,正是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的重要议案——“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从提“旧三免”到“新三免”而被人贯以“周免费”外号的周洪宇,今年又为教师大力呼吁,要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让教师有地位,吸引更多优秀教师来从教。透过周洪宇那足足写满8页纸的议案,足见他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最有才华而不愿意”,问题直指教师待遇

  对于中小学尤其是基础教育教师而言,“职称晋升难”成为基层教师的心头之痛:有些教师熬到退休也只是个中级职称,同等岗位资历的教师因职称高低而待遇迥异。教师地位低、职业吸引力弱、教师流动性差,同样困扰着教师队伍建设。

  这些难题,无不牵动着周洪宇的心。为了改善教师待遇,真正强师兴教,2007年,周洪宇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并呼吁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2017年,周洪宇仍然将“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作为自己的重要议案提出。

  呼吁了10年,“‘独立’的教育公务员”提法在周洪宇的内心越来越清晰,他给出的理由是:“我们现有教师队伍法律属性不明确,尤其是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属性是专业性和公务性兼而有之,这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这一问题解决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都将得到提升,未来可以吸引更多优秀教师来从教。”

  尽管在大学当教授,周洪宇通过调研走访,对一线中小学教师境况仍非常清楚。他说:“中小学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责任重、压力大。”

  最令他感到担忧的,是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优秀教师流失严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师资力量水平悬殊较大。

  “教育发展的最大困境是‘最优秀’的中学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最有才华’的大学毕业生不愿意当中小学教师。如何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培养基础教育的教育家?”周洪宇忧心地说。

  与周洪宇有同样担忧的,当属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马敏告诉记者,他在农村调研时,发现教师待遇不及当地公务员,甚至不如打工者,他们地位非常低、收入也低。在马敏看来,“教育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我也呼吁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主要是考虑通过建立独立的公务员制度来保障教师的基本待遇”。

  “独立”二字的涵义是什么?马敏对此的解释是,“与一般的公务员不同,教师强调的是‘公务性’和‘专业性’相合一,这样避免教师职业的行政化,防止今后出现异化问题”。

  著名教育学者、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对这一呼吁也表示高度赞同,他回忆道:“对教师实行特殊的公务员制度,我们在10多年前就讨论了多次。教师和一般的公务员不一样,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论做准公务员也好,做特殊公务员也好,我们都可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让教师安心从教。”

  针对教师晋级难、待遇低、地位差的问题,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的提法道出了许多教师的心声。中国教师报近期在微信头条向广大教师征集“我向两会代表委员提意见”,一时间应者云集。众多留言教师表达了这样的心声:将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保障教师的基本待遇与晋升机制。

  一线教师胡光云说,期待教育公务员政策早日落地,这样既保证了教师待遇,又增强了教师在民众中的形象和地位提升,由此会吸引更优秀的人投身于教育行业。网友“陈成海”也信心满满地说:“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将推动城乡教师轮岗制的执行,不仅有利于解决乡村教师严重不足的问题,还有利于乡村教师的快速成长与发展。”

  立足“专业性”和“公务性”,做好顶层设计

  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在国外的公务员系列中,公务员有一般公务员、特殊公务员(或称准公务员)和合同制的政府雇员之分。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属于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系列。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但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因为其行政级别不能升迁。但与此同时,教师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外,另一方面还要享受教师该享有的待遇。如:每年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进修的权利等,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教师和公务员两种职业还是有一些各自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教育公务员,以与公务员相区分。

  从目前情况来看,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如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大多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具有公务身份的教师,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职业保障,也必须终身从教。二是公务雇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教师由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三是雇员。欧洲有部分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直接定位为雇员,由校长雇佣,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术界有学者提出,供我们选择的改革方向有三个:第一,将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第二,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第三,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学术界学者的观点,周洪宇提出,“个人倾向于第二种方案,即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

  周洪宇认为,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我国教育人事制度顶层设计的科学合理。他说,教师是一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专业力量,具有其突出的“专业性”,同时公立中小学教师又承担着将国家意识形态传授和灌输给青少年学生的重任,具有明显的“公务性”,这是它与医生、工程师、精算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很不相同的地方,因此,从公立中小学教师“专业性”与“公务性”兼具的这一性质和特点出发,从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将之确定下来,是有利于我国教育制度尤其是教育人事制度顶层设计的合理科学。

  除此之外,周洪宇认为,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制约教师发展的问题,极大地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地位,有利于保证教师地位的提高和待遇的落实。同时,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师范院校,而这样的竞争必将使教师队伍的素质大幅提升,从整体上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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