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解决互信问题,提供了包括评价体系、评级体系、延后支付体系等机制。虽然这些平台中“假货”的存在仍是一个热点问题,但其基本的信任体系已经得到确认,大部分交易能够顺利完成,增进了社会福祉。事实上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的问题反而由于共享经济的兴起而得到了一定缓解。
第四,共享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互联网被认为是自发秩序的一个范例,而共享经济的出现是自发秩序和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并不是指物质资源的增长,而是人类应对不确定性演化之中的动态适应能力的增强,以及人类个体对于自身认知的满足。人类的经济生产行为只是不断改变物质的形式和用途,这些都依赖于知识本身。正如马克卢普在对上世纪美国知识总产值的统计分析之中发现的“知识生产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增长”,更广泛意义上知识产业的比重不断扩大是必然趋势。由哈耶克、马克卢普的理论可以推演出这样的观点,一般经济的实质都是知识经济,并且经济发展的趋势必然是知识化和虚拟化方向。
这样来看,共享经济的本质特点并不在于“共享”,共享经济只是一般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必然阶段。“Uber for Everything”和“Airbnb for Everything”这样的理念夸大和神话了“共享经济”。共享的边界何在?什么样的资源可以交易共享?如何进行交易和共享?这些问题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型或者模式就可以概括的。共享经济对产权观念提出了挑战和深化要求,但并非否定产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等分离并非全新事物。共享经济仍然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产权明确的自愿交易,并未舍弃产权或者市场本身。
对“共享经济”的治理启示
从我们以知识经济逻辑对于共享经济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只是较为粗浅的初步尝试,但这种新的分析视角能够带来一些较有新意的启发性思考和解释。
在企业治理层面上,主流经济理论以及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理论都以“经济人”为假设前提,即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推延至企业组织进而导致了所谓的“资本的逐利性”问题。跳出主流框架,我们可以看到,基于新知识经济逻辑的动态演化视角,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都不是、也不必须表现为“经济人”,而更多的是演化之中“适者生存”的“行动者”。这些“行动者”如果说也存在着“最大化”的驱动,那也绝非主流新古典的静态的“最大化”,而是一种长期的、动态适应性的“最大化”。“共享经济”之中的各级行动主体,无论是个人、生产者、消费者或者是企业组织,以及其他新形式的组织,其不断优化知识结构的过程,也就是这种知识化的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在此视角下,我们发现当前的“共享困境”部分地在于企业的传统“利润最大化”思路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长期动态的“合作共赢”,如滴滴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责任承担不足;另外部分地显示在片面追求“共享”,而忽略了其经济模式真正的知识价值,如共享单车几乎是不计成本收益地进行“共享”。与这些困境相对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自组织的平台经济,发展较为顺利且具有可持续性的往往都是充分体现其知识特质的,如“维基百科”“知乎”这样的直接知识平台、淘宝这样的电子商务,以及甚至“微信”这样的社交软件平台等等。
“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与 “互联网+”“创新”“知识经济”等战略方向具有一致性,由此联系实际发展状况可以得到政府治理的一些启示。
首先,“共享经济”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其基本概念和逻辑尚不完全清晰的条件下,仍处于试错发展阶段,对其治理应以疏导为主,避免过于刻板严苛的限制。应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的转变。这样有利于维持创新环境的动态灵活性,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充分利用“共享经济”带来的新增长机会,对于某些有助于强化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社会目标的共享经济模式进行一定的帮助和扶持。这对于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极其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展现出来的社会组织信任增强、社会资本提高等具有强烈社会外部性的机制,政府部门可以研究学习借鉴,从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最后,对于“共享经济”的治理并非放任自流,而是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对共享经济之中出现的各种侵害他人产权、利益等行为进行规制;对共享经济之中涌现的新问题如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劳动保障、垄断问题强化专项研究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