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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稳就业政策40个热点问题的权威解答来了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5
摘要: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湖南人社持续发力“六稳”“六保”工作。近日,省人社厅就疫情发生以来湖南出台的稳就业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针对社会关注的40个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答,为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和享受就业政策提供便利。 (记者 卢欣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湖南人社持续发力“六稳”“六保”工作。近日,省人社厅就疫情发生以来湖南出台的稳就业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针对社会关注的40个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答,为企业和群众充分了解和享受就业政策提供便利。 (记者 卢欣 通讯员 龚颖 曾鹤群 毛彪)

  一、推动安全有序复工返岗篇

  1. 如何克服疫情影响,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答: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坚决纠正限制企业复工复产、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不合理审批。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就业,协调、指导、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2.疫情期间如何安全有序推进劳动者返岗复工和组织发展生产?

  答:推进湖南省“健康码”与其他省(区市)互认,做好返岗复工人员健康检测、防控防护,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输送,提升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种植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 疫情防控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需要具体哪些条件?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新招用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对企业组织员工包车返岗或者员工自行乘坐铁路列车、客运汽车返岗的,给予企业或员工一次性交通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筹安排。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篇

  5.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一是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二是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6. 疫情期间,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有何政策变化?

  答: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7.疫情期间,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8.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多少?

  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在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企业裁员率上限。

  9. 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了多少?

  答: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从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70%。

  10.企业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裁员率如何计算?

  答:企业裁员率可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两种方式计算出的企业裁员率只要一个低于当地确定的上限,即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11.湖南省困难企业的认定有哪些政策调整?

  答:困难企业认定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四个部门。取消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及省级备案程序。认定困难企业时,主要审核企业净利润情况,净利润指标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6月,企业连续6个月亏损;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同比下降超过20%,各地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该比例。

  12.提高职工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有哪些新的调整?

  答: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13.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14. 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如何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15.疫情期间,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可否暂缓缴存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答: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16.企业如何规范进行经济性裁员?

  答: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篇

  17.提升高质量发展带动就业能力新的支持措施有哪些?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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