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中市巴州区某食品厂涉嫌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公火鸡琵琶腿45箱(804.6KG);进口冷冻猪前腿8箱(172.96KG)。在腌制池里发现正在腌制的猪腿,当事人称,该猪腿也是上述冷冻猪腿。执法人员随即在厂内废纸堆检查发现上述冷冻猪腿包装箱10个(生产批号:74508200011)。在成品库房发现已熏制好的猪腿、香肠、火鸡腿、五花肉等,当事人称成品库房内产品为早期产品,上述产品货值金额总计29428.5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冷冻公火鸡琵琶腿、冷冻猪前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四川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川疫指发〔2020〕55号)精神,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冷冻公火鸡琵琶腿804.6kg(45箱)、冷冻猪前腿389.16kg(18箱);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罚款:50.03万元
2、德阳市旌阳区某水产配送中心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牛肚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肚(千层肚)45箱(12.2Kg/箱),包装箱白色标签标示“BOVINE OMASAL TRIPE 119”、“PRODUCT OF USA”、“NET WT:26.50Lb 12.02Kg”等字样,该配送中心经营者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案发后亦不能补充提供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45280元,违法所得4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于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未经检疫的冷冻牛肚(千层肚),罚没款合计45.7万元。
3、成都市温江区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动物内脏(卵形状)14袋,共计14.6kg,产品外包装和最小包装上无中文标识。该公司在购进该产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台账,也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购进的为“冻火鸡子”产地为德国,生产商及产品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名单》,属于未经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14袋(重14.6公斤)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冻火鸡子”;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内江局市中区某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案件
经查,该公司经营冻鸡脚275件(20kg/件),产品外包装上有英文标注,未见任何中文标示。该公司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从成都青白江银犁冷冻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韩国制造无中文标识冻鸡脚275件用于经营,购进价格为12.00元,货值金额66000.00元。
该公司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5、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万某、郁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广汉市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万某、郁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权利人前员工万某、郁某违反保密约定,在离职后将大量权利人研发使用的传感器生产图纸、实验数据等技术信息通过电脑、手机、U盘等带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利用上述技术信息生产称重传感器。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生产称重传感器的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违法所得200余万元。2020年12月17日,经第三方机构对权利人与四川某科技公司生产称重传感器所使用的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权利人传感器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中有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当事人生产的传感器与权利人传感器9个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比,有3个相同,2个实质相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因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商业秘密犯罪,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的立案追诉情形,将该案移送德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联合开展调查侦查。目前,市公安局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6、富鼎烟酒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2021年2月3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县公安局对富顺县富世镇富鼎烟酒食品店开展突击检查。在其位于经营店楼盘地下停车场的车内和其在富顺县东湖街道同心村二组租赁的库房内,共查获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水井坊、海之蓝、贵州茅台、舍得等名酒共计75件(6瓶/件),查获硬中华卷烟120条。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侵权产品,总价值3220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