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射洪市某乡镇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检验不合格。2020年7月1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技术检测公司对射洪市某乡镇加油站经营的型号为95号的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研究法辛烷值(RON)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表3车用汽油(ⅥA)的技术要求。该加油站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销售检验不合格的95号车用汽油,数量11107升,已售完无库存,货值金额56687.76元,违法所得6760.7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021年1月11日,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四川省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62356.53元,没收违法所得6760.75元,罚没款合计69117.2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9、利用外卖评价系统进行商业诋毁案
经查,当事人廖某在某外卖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为排挤竞争对手,与合伙人联系到张某堂弟古某,让其招揽学生朋友到该外卖网络平台以点餐方式给予权利人外卖店最低差评。随后古某建立微信群,拉入德阳市、绵竹市高中学生30多人,在群内发布消息,让学生进入权利人外卖店铺购买餐品后,配以“不好吃,一股馊臭味,吃了一点就没吃了,全扔了。”等文字,并给予1星差评,将购买餐品及评价截图发送到古某微信,古某以微信红包方式报销点餐费用(报销费用实际由当事人支付)。
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组织在校学生(部分未成年)开展违法行为,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差评,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品质、商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