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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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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第一节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与渊源

  第二节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欧盟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中国宠物动物福利法的一般规定

  第五节中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中国与欧盟宠物动物福利法之比较

  一、基本概念

  宠物动物,又称宠爱的动物(petanimal)或陪伴动物(companionanimal),按照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条第1款的定义,是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在家庭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按照2003年的《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第3条的规定,宠物动物是指列入本条例附件1的陪伴主人或者代表其他自然人的不打算出卖或者转让给其他人的动物。这两个定义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强调对象动物对人的陪伴作用。欧盟成员国的立法关于宠物动物的概念都体现了这点。如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8条规定:“宠物动物是指任何被人类为了愉悦的目的被拥有在其家庭或者注定要被人类拥有在其家庭的任何动物。”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宠物动物“是指以陪伴为目的或者对动物感兴趣而在家庭拥有的动物,包括家养的或者驯养的食肉动物、啮齿动物……和鱼类等动物。”

  与“宠物动物”相关的几个关键词为“拥有”、“饲养”、“贸易”、“流浪”、“收容”、“医疗”、“扑杀”和“监督管理机关”。“拥有”,一些学者又译为保有,欧洲国家经常用的英语单词是keep,[1]包括占有和养护的意思。宠物动物的拥有者,一般包括宠物动物的主人、宠物动物的占有者(如主人的近亲属、主人委托的人或者照料、医疗机构)、宠物动物收容机构等。“饲养”,欧洲国家经常用的英语单词是breed或者board,是指给宠物动物吃东西。饲养既包括非商业的,还包括商业的。商业的饲养是指为了利益(或者利润)而给宠物动物,往往是相当数量的宠物动物提供食物。[2]“贸易”,欧洲国家经常用的英语单词为trade,是指为了利益(或为“利润”)而进行的包括转移宠物动物所有权的正常(或者为“有规则的”)商业交易。这种交易一般是有一定规模或者一定数量的宠物动物交易。[3]宠物动物如果迷失或者被主人抛弃,就变成了流浪动物。“流浪动物”,欧洲常用的英语词汇是strayanimal,是指没有家,或者没有在主人或者拥有人的家庭并且不在任何主人或者拥有人控制或者管理之下的宠物动物。[4]“收容”,欧洲国家常用的英语词汇是animalsanctuary,是指可以收留一定数量宠物动物的非赢利机构,一旦国家的法律允许或者得到有关机构的许可,这类机构就可以收留流浪的宠物动物。[5]目前,欧盟各成员国的城市基本都有宠物动物收容机构,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具有少量的民间收容机构。[6]“医疗”,是指由取得有关资格的兽医诊治宠物动物的过程。[7]“监督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或者被有关上级机关分配监督(supervise)、管理(manage)职责的行政机关,[8]如瑞典的国家农业部、县行政部和警察机构,德国的联邦食品、农业和森林部。

  关于宠物动物的范围,1987年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第1条第1款用“任何动物”(anyanimal)来表述,2003年的《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附件1基于越境动物疾病控制的目的,把常见的宠物动物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犬和猫,第二类是雪貂,第三类是非脊椎动物(蜜蜂和甲壳动物除外)、观赏性热带鱼、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被理事会90/539/EEC和92/65/EEC指令覆盖的家禽以外的所有品种)、啮齿动物和家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见到的宠物动物一般是猫、狗、马、猴、猪、鸟、兔、小白鼠、鱼、两栖类(如蜥蜴、乌龟、青蛙)等。而猫、狗的数量在宠物动物中要占绝大多数。对于一些把野生动物驯化为宠物动物的现象,《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在导言中表明了“不鼓励”(shouldnotbeencouraged)的态度。在实践中,欧盟国家的立法都限制了宠物动物的种类,并禁止把一些陆生野生动物驯养成宠物动物,如瑞典1988年的《动物福利法令》(2002年被修订)规定,除了鱼和部分两栖野生动物(如青蛙和蟾蜍)外,禁止把其他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动物饲养,禁止把狗和狼杂交的后代作为宠物动物饲养。

  目前,我国的法律缺乏对宠物动物的定义和分类的规定。但在生物科学上,我国与欧盟的分类基本一致,本书在下文谈到宠物动物的概念和分类时,基本上是沿袭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规定。

  二、中国宠物动物福利法的渊源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属于中国国内法的渊源,目前还存在争论。为了阐述的方便,本章和以下各章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纳入中国动物福利法的渊源之中加以介绍。

  (一)国际条约

  遗憾的是,截止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宠物动物的普遍性国际公约,因此,对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只能依靠其他国际条约的非专门性规定、区域性条约和国内立法来解决。

  由于一些宠物动物来源于经过驯养、繁殖、交易的野生动物,因此,我国参与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也可以纳入宠物动物福利法的渊源之中。这些条约主要有:1971年的《关于保护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及其议定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修订),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3年的《中日候鸟及其生境保护协定》等。

  (二)国内立法

  1.国家级的立法

  在法律的层次上,我国于1992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宠物动物的进出口检疫有关,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与宠物动物的防疫有关。另外,1989年实施2004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文也和宠物动物的驯养繁殖有关。

  在法规的层次上,我国于1994年实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属于种畜禽的宠物犬、猫、鸟等的福利保护有关,1997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宠物动物的进出口检疫有关,2001年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宠物动物的繁殖饲养及在主人家里的饲养有关,2004年实施了的《兽药管理条例》和宠物动物的免疫与医疗有关。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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