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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盟动物福利法的基本概念(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3
摘要: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农业部1989年实施了《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6年实施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998年实施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修订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部门规章的层次上,农业部1989年实施了《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办法》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996年实施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998年实施了《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修订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实施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实施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5年实施了《兽药注册办法》,2005年实施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和《进口兽药再注册资料项目》等。这些都与宠物动物尤其是宠物犬、猫、鸟类的福利保护有关。

  2.地方层次的立法

  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如果涉及宠物动物的免疫、传染病应急防治、野生动物驯化为宠物动物等情况,则可以成为宠物动物福利法的渊源,如2003年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如2002年实施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2004年实施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地方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现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宠物动物福利法的渊源

  (一)普遍性国际条约

  欧盟及其前身参与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宠物动物驯养、繁殖、交易有关的普遍性国际条约主要有1950年的《保护鸟类的国际条约》、1971年的《关于保护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1973年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的《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1997年的《人道诱捕标准国际协定》、1969年的《小羊驼保护和管理公约》等。

  (二)欧洲的有关区域性公约和其他法律文件

  虽然目前还没有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批准和加入的专门性宠物动物福利保护国际条约,但1987年11月13日开放签字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的《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9]对欧盟各成员国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影响却是非常显著的。截止2005年4月,该公约的成员国已经有奥地利(2000年3月1日生效)、比利时(1992年7月1日生效)、保加利亚(2005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1994年7月1日生效)、捷克(1999年3月24日生效)、丹麦(1993年5月1日生效)、芬兰(1992年7月1日生效)、法国(2004年5月1日生效)、德国(1992年5月1日生效)、希腊(1992年11月1日生效)、立陶宛(2004年12月1日生效)、卢森堡(1992年5月1日生效)、挪威(1992年5月1日生效)、葡萄牙(1994年1月1日生效)、罗马尼亚(2005年3月1日生效)、瑞典(1992年5月1日生效)、瑞士(1994年6月1日生效)、土耳其(2004年6月1日生效)18个成员国。另外,意大利、荷兰两个国家于1987年11月13日签署,阿塞拜疆于2003年10月22日签署,但截止目前都没有得到本国的批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的18个成员国中,土耳其、挪威、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目前不是欧盟的成员国,而是欧盟成员国的意大利、荷兰则没有批准这个条约,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波兰、马耳他、拉托维亚、爱沙尼亚、匈牙利、西班牙、爱尔兰、英国10个欧盟成员国根本没有签署这个条约。可见,欧盟内部在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为了协调各国的立场,该公约除了在第21条规定了部分可以保留的条款外,还在第20条规定,各国在批准、加入条约之前,可以指定该条约在本国的适用空间范围。在条约生效后或者加入条约后,各成员国也可以适当地调整该公约在本国的适用空间范围。不过,最近的迹象表明,一些新入盟的国家和准备入盟的欧洲国家也可能会签署、批准这个条约。1995年3月10日,欧洲理事通过了两个决议,一个是《关于宠物动物外科手术的决议》,另外一个是《关于饲养宠物动物的决议》。[10]值得注意的是,不签署或不批准该条约并不妨碍这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手段来保护宠物动物的福利,只是说,这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与公约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罢了。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没有参加该公约的欧盟成员国而言,该公约不能构成其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渊源。

  另外,在欧盟范围内的一些次区域性的条约,如1958年通过并于1970年修订的《关于捕猎和保护鸟类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经济联盟条约》,也可以在这三个国家的范围内,适用于禁止与宠物鸟有关的持有、饲养、驯化和繁殖等活动。[11]

  (三)欧盟机构(包括其前身)的有关文件

  欧盟机构(包括其前身)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文件的形式主要有欧盟条约、宣言、条例、指令、决定、建议、意见等。这些文件可以归纳为主要的或基本的渊源及次要的或派生的渊源两大类。主要的渊源主要是1991年12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议会号召的《保护动物的宣言》。该宣言指出,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各成员国“在起草和实施农业、运输、国际市场及其研究的一般政策的立法时,应充分地尊重动物所需求的福利”。该宣言作为《欧盟条约》最后文本的附件,于1992年2月7日被所有欧洲共同体国家的首脑签署,属于欧盟基本法律的范畴。次要的渊源主要有:1989年7月24日的《关于介绍共同体的方法从根除和预防的角度建立控制狂犬病的领航计划的理事会决定》(89/445/EEC),1989年12月11日的《关于动物在共同体内部贸易过程中的兽医检查理事会指令》(89/662/EEC),1991年11月19日《关于在运输途中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1/628/EEC),1993年12月22日的《关于在屠宰或宰杀时保护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2/119/EC),1997年6月25日的《关于分段运输的共同体标准和修订91/628/EEC指令附件所指的定期计划的理事会指令》(97/1255/EC),1998年7月20日的《关于保护用于放牧目的的动物的理事会指令》(98/58/EC)等,2003年5月26日的《关于宠物动物非商业性转移的健康要求以及修订92/65/EEC理事会指令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条例》(2003/998/EC)[12],2004年2月18日的《关于为从第三国非商业性转移到共同体的犬、猫、雪貂建立示范健康证明的委员会决定》(2004/203/EC)[13]。

  (四)各成员国的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立法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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