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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4-14
摘要: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GapFunding,简称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简称VGF)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可能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 设置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因素

(一) 基本原则。

不同PPP项目适合采用的付费机制可能完全不同,一般而言,在设�Z项目付费机制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既能够激励项目公司妥善履行其合同义务,又能够确保在项目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政府能够通过该付费机制获得有效的救济。

(二) 主要考虑因素。

在设�Z付费机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项目产出是否可计量。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准确计量,决定了其是否可以采用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方式。因此,在一些公用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PPP项目中,如供热、污水处理等,需要事先明确这类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可以计量以及计量的方法和标准,并将上述方法和标准在PPP项目合同中加以明确。

2. 适当的激励。付费机制应当能够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合理的回报,以对项目公司形成适当、有效的激励,确保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3. 灵活性。鉴于PPP项目的期限通常很长,为了更好地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势变更,付费机制项下一般也需要设�Z一定的变更或调整机制。

4. 可融资性。对于需要由项目公司进行融资的PPP项目,在设�Z付费机制时还需考虑该付费机制在融资上的可行性以及对融资方吸引力。

5. 财政承受能力。在多数PPP项目、尤其是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机制的项目中,财政承受能力关系到项目公司能否按时足额地获得付费,因此需要事先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三) 定价和调价机制。

在付费机制项下,通常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自身特点,设�Z合理的定价和调价机制,以明确项目定价的依据、标准,调价的条件、方法和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设�Z唯一性条款和超额利润限制机制等内容。

鉴于不同付费机制下PPP项目的基本架构和运作方式可能完全不同,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本指南第三章将对不同付费机制下的核心要素进行详细阐述。此外,不同付费机制、不同行业领域下PPP项目定价和调价的依据、考虑因素和方法也各不相同,将在本指南第三章、第四章中分别进行论述。

第十二节 履约担保

一、 概述

(一) 履约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在大部分PPP项目中,政府通常会与专门为此项目新设的、没有任何履约记录的项目公司签约。鉴于项目公司的资信能力尚未得到验证,为了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政府通常会希望项目公司或其承包商、分包商就其履约义务提供一定的担保。本节所述的履约担保广义上是指为了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实施项目所设�Z的各种机制。

履约担保的方式通常包括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以及其他形式的保证等。

(二) 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主要考虑因素。

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政府通常可能会要求项目承包商或分包商通过提供保函或第三人保证(例如母公司担保)等方式为其履约进行担保。

但PPP模式与传统的采购模式有所不同,在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

2. PPP项目本身通常已经设�Z了一些保证项目公司按合同履约的机制(例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

3. 在PPP项目中并非采用的担保方式越多、担保额度越大对政府越有利,因为实际上每增加一项担保均会相应增加项目实施的成本。

(三) 选择履约担保方式的基本原则。

为了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原则,在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额度,均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一般的原则是,所选用的担保方式可以足够担保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且在出现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即可。

如果该项目公司的资信水平和项目本身的机制足以确保项目公司不提供履约担保同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约,且在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形下,政府有足够的救济手段,则可以不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反言之,如果项目公司资信和项目机制均不足以确保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履约,同时项目公司违约时,政府缺乏充足有效的救济手段,则需要项目公司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 常见的履约担保方式――保函

在PPP实践中,最为常见、有效的履约担保方式是保函。保函是指金融机构(通常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即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用以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该金融机构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在出具保函时,金融机构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

为了担保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实施项目、履行义务,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个或多个保函,具体可能包括建设期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等。在PPP项目中,保函既包括项目公司向政府提供的保函,也包括项目承包商、分包商或供应商为担保其合同义务履行而向项目公司或直接向政府提供的保函。

政府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公司在不同期间提供不同的保函,常见的保函包括:

(一) 建设期的履约保函。

建设期履约保函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保函,主要用于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建设,并且能够按时完工。该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从项目合同全部生效之日起到建设期结束。

(二) 运营维护期的履约保函/维护保函。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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