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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 电商中心专家权威解读玄机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18
摘要:淘宝店主因代购被判10年 电商中心专家权威解读玄机

近日,“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 10 年”这一消息引起公众关注。消息源头来自一家 “TSHOW 进口服饰”淘宝店。11 月 2 日下午,万健为完成太太游燕的想法,在太太一年多没有更新的店铺上架了新的宝贝——标题为 " 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 "。上面写着:" 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 550 万,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

据了解,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本案中,游燕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

此外,国庆节期间,网络上传出一则“海关严查代购”的视频。视频中显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所有人开箱排队等待过机审查。其中,有一个航班查出了100多名代购,排队等待交税,被罚的物品包括护肤、唇膏、口红、面膜、洁面仪等。很快,该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不小轰动。

另据国内“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8年度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1.03万亿元,预计2018全年将达到19000亿元,同比增长26.7%。国内主要的进口跨境电商主流“玩家”包括:既有网易考拉、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苏宁海外购、唯品国际等依托综合平台的跨境购,也有诸如洋码头、小红书、聚美优品、蜜芽、美囤妈妈、丰趣海淘、波罗蜜全球购等垂直平台。

二、专家点评

对此,国内“一带一路”TOP10影响力社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发布电商快评,供媒体记者参考。

解读一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是否过重?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我们首先明确,代购是指在境外购买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走私行为在《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定义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那么,代购是不是走私行为?可以这么问,代购是不是买了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不是应该交关税?那交了吗?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普通物品罪做了认定以及处罚规定,《海关法》中走私行为与走私罪之间的界线,在于情节严重性,即次数与金额大小。也就是说,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而与走私罪之间有情节考量的因素,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董毅智律师表示,案件出来后会引起纷争其实是在意料之内的,原因有三。一是消费者寻求代购的一部分原因部分就是国内税收导致同样货物价格居高,代购业发展起来之后,其实消费者以及代购者形成了观念上的小群体,一起为逃避关税而“祈祷”,这就把交税和消费者放在了近乎对立面的位置;二是长期以来,监管层并未对电商平台采取这样的举措,先前主要还是在海关层面作出处罚,补缴税款、行政处罚,对于电商平台却是没有过的,这也是未来将越来越严格的信号;三是其他税收事件引发的讨论、比较。

解读二:个人代购跟走私之间的界限如何?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李旻律师表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贸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税应缴税额而非被告人违法所得作为判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10年已经是最低的量刑。新《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将会对个人代购产生巨大影响,从事海外代购交易的,必须先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才能对外经营。

解读三:如何正确解读“行邮税”?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表示,在当下,行邮税绝非是对进境个人物品征税那么简单。尤其是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今天,个人邮包已经成为跨境电商的主要渠道之一。虽然海关对跨进电商商品能否通过邮包渠道进境并不明确,甚至是持否定态度,但实践中进出境邮包的主要业务却毫无疑问是跨境电商商品,没有之一。行邮税的调整与跨境电商直接相关,行邮税税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跨境电商商品进境渠道的选择,会影响跨境电商的运营成本。

此外,吕律师对行邮税的相关问题介绍称:

一、行邮税的标准全称是进境物品进口税。由于实践中主要是发生在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环节,故也通称行邮税。

二、行邮税只针对进境物品征收,我国出境物品不征收。

三、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也就是说进境物品进口环节只有这一个税种,再无其他。相比进口货物税简单得多。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对象个人自用物品。这里就存在货物和物品的界定问题。这个问题太复杂,我们在此不阐述。大家掌握一个原则即可:合理自用、非贸易性质

责任编辑:新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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